财税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这里说的投资资产与会计上的金融资产在核算范围上没有差异。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即税法上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501万元作为初始成本,而会计上将相关税费1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形成财税差异1万元,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3)延伸分析: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会计上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而税法上要求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产生财税差异,需作纳税调整。
2.2007年5月10日,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 50(100×0.5)
贷:投资收益 50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股利 50
财税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确认的股息性所得,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部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大江公司持有长河公司的股票不足12个月,所以,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50万元不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免税收入,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