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方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统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如上海等地区允许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一般为5%)之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也可以从福利费、自有资金或利润中列支。
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及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动力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仅在企业缴费环节有一些规定。如财政部规定,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在个人供款、投资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税收政策上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不利于调动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瓶颈”。
(二)确定缴费制计划与确定受益制计划需协调发展
确定缴费型计划与确定受益型计划各有优缺点,两种计划协调发展,有利于取长补短。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看,企业年金一律实施确定受益制计划的条件还不成熟,如企业年金费用的构成模糊,同时还缺少素质优良的精算师队伍,同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采用确定缴费制计划应成为我国目前企业年金计划的主选方式。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虑到企业年金的收益性,企业年金计划应逐步转向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
(三)加强企业年金会计理论研究,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
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于2007年正式实施,目前缺乏对企业主体的年金会计规范,所以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有关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架构,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步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规范企业年金会计的核算。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壮大精算师、资产评估师队伍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未来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将逐步过度到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而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会计处理复杂,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要把企业未来的给付义务折算成当期的现值,这需要对雇员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企业年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预测。只有具备了较强专业知识的精算师才能胜任。另外,期末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评估时,也需要资产评估师。但在现阶段,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人才缺乏,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只有尽快改变现状,才能满足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需要。(作者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