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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形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的影响[2]
作者: 杨瑞平 吴秋生 编辑:admin 中国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09-03-12 点击数:129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简介: 要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把我国的事务所真正做大做强;而要事务所真正做大做强,规范和完善内部治理是治本之策和长久之计。我们认为,要规范和完善事务所的内部治理,首先必须 ...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最大的特点是,在事务所履行赔偿责任中,无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只须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则要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这种组织形式的事务所需要有与普通合伙制相似的内部治理结构和与有限责任制相似的内部治理机制。它较好地吸收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事务所的优点,并基本摈弃了它们的不足,已成为当今国外大中型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

  三、完善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首先要改革现行组织形式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究其原因:

  一是事务所组织形式所决定的信誉未能成为决定事务所市场竞争力的根本因素,很多事务所目前依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等承揽业务,甚至一些上市公司对事务所的选择还存在逆向选择现象。

  二是我国事务所很多是上世纪末脱钩改制而来,一些事务所的负责人甚至还不是注册会计师,而且我国此前还没有比较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选择独资、合伙制与选择有限责任制所形成的优缺点还很难显示出来。但是实践证明,我国目前相当多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是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事务所高管人员内耗严重,一般注册会计师向心力不强,质量控制机制松弛,内部控制机制空虚,缺乏做大做强做久的动力和志向。随着我国《物权法》、《合伙企业法》及配套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自律水平的提高,不同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优缺点及其影响,特别是对事务所内部治理的影响会很快得到较充分的显现。因此,改革我国事务所现行的组织形式,规范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的必要条件和突破口。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应当严格限制选用,并通过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额、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提留额等,加强政府监管。中小型事务所宜选择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或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以便通过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资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以通过承担无限连带资任来尽可能提高信用保证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大中型事务所可选择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以便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基础上,有效规避责任风险,维护守法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事务所才能根据不同组织形式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更为可行的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例如,选择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合伙人进入与退出制度,建立更为强有力的合伙人相互监督制度;而选择有限资任合伙制的事务所,则应当建立更加细致、明确的决策、执行与监督三权分离与相互制约机制,应当建立规模较大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执业质量合格,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市场竞争力和生存与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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