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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审计[2]
作者: 李国平   编辑:admin 中国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09-02-27 点击数:209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提供保障。担保事项会形成企业潜在的或现时的义务,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带来重大风 ...

     (四)关于担保的时效

  担保合同一般于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之时生效,按照法律应当办理抵押、出质登记的抵押、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另有约定。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署时起计算。而根据《物权法》,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或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抵押权、质权因抵押物、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出质财产。

  (五)留置和定金的会计处理

  留置是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而依法自然发生的(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在留置发生前(即债务到期前),只需对交易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债务到期未偿还,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被留置资产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况。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结束后,债务人仍未还款,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时,债务人作为以资产抵偿债务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按照购买合同、劳务合同支付定金,作为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处理。如果以后企业不履行约定,已支付的定金不能收回,作为损失处理;如果对方未履行约定,企业在收到对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或确定能够收到返还款时,冲回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超过原支付金额部分作营业外收入。

  二、担保事项的审计要点

  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报表甲计中对担保事项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是否所有应记录的担保事项均已记录,财务报表附注对担保事项的披露是否完整;二是对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是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列报。具体来讲,对担保事项审计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充分与管理当局沟通担保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性,并向管理当局询问企业担保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已发生的担保情况,索取管理当局关于担保事项的声明书。

  2.审阅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记要及其他重要文件(如借款及担保协议、与银行往来函件、租赁契约等)。

  3.向企业有存款、借款开户的所有银行发函询证;索取企业的货款IC卡,或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是否存在未被露的担保事项。

  4.向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询问有关担保情况,估计因担保事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必要时向法律顾问或律师发询证函确认。

  5.关注由其他第三人为被审计单位借款担保的,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反担保情况。

  6.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关注被担保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相关事态的发展,包括债权人对被担保债权已经采取及计划采取的措施。

  7.关注已到期未履行完毕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否已发生留置事项;关注预付定金余额情况,是否已成为担保损失。

  8.对担保事项相应义务、权利的确认、计量是否符合担保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9.检查担保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结果,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估计是否适当。

  (作者单位: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

  本文转自《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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