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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中的财务风险控制[2]
作者: 吴爱福 编辑:admin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2-20 点击数:159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资产的财务风险控制?   1、核实资产。在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后,主重组方还要采用多种方法交叉检验,进一步核实资产的实有存量,以构筑重组资产基础,从源头上扼制财务风险的发生。?    ...

      2、分流债务。被重组的公司负债率往往都比较高,过高的负债率将给重组后的公司继续融资造成较大的障碍。因此,可按照“负债随资产走,资产负债相配套”的原则,参照主重组方现有的资产负债率设置资产负债结构,通常以不高于60%为宜。在确定合理的负债比率后,优先考虑纳入银行贷款等优质负债,不足部分再以少量应付款项补充。超出比率的部分则要求原控股股东自行分流消化。分流债务时要优先考虑将关联企业的债务剥离。对于涉及到双方或多方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债务的转移,均应签订关于同意债务转移的协议,并要求相关公司出具董事会同意债务转移的决议。对于确实无法一一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小额债务,则要求原控股股东提供对等金额的有效担保措施,以防范将来出现债务纠纷的风险。

  3、解除担保。为防范不规范担保或重复担保的风险,避免给新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失,应要求原控股股东按规范解除担保。一是要求被担保人通过清偿债务解除担保,或者以公司相关的有效资产进行替换担保。二是要求原控股股东与有关债权银行协商解除原公司的抵押、保证等担保,并要求相关银行开具解除担保函。若是提供土地或房产抵押的还应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产证书原件;若是以设备抵押的,则需要工商局开具解除抵押证明,以证实该部分设备已经解除抵押并且未进行新的抵押。三是如债权银行不同意解除抵押、保证等担保的,应要求原控股股东和被担保人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如有效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抵押、股权质押、保证等)。四是在担保解除后,重组期间原公司需再次办理抵押担保的,应征得主重组方同意方可办理。五是重组后进入新公司的负债,须取得以下证明材料:①担保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抵押证书等)及银行相关确认函(截至股权交接日的贷款余额、还款期限等);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确认函(确认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情况);③房管所开具的确认函(确认房产总况及抵押情况)。?

  三、所有者权益的财务风险控制

  1、注册资本金的确认。主重组方应协同中介机构对注册资本金进行有效确认。有些企业在未重新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为增加融资额度,随意加大账面上的注册资本金数量,甚至将债权直接转增资本金或资本公积,这就涉及到补交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在确认注册资本金时,原则上应以工商注册登记数为准。?

  2、夯实净资产。净资产的多少涉及到重组后公司股权占有的比例,若重组是以换股方式进行的还涉及到股权的置换。主重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往往高于被重组公司,因此,应以合理的净资产溢价设置合理的换股比例,公司的商誉及其他的无形资产也应在净资产折算或股权置换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3、准确把握进行股权正式交割的时点。进行股权置换的单位,应在重组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并满足以下条件后再进行股权正式交割:①重组合同经批准生效后满一定期限(一年或更长的一段时限);②在此期限内,转移给原控股股东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得以解决;③在此期限内,新公司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发生可能危及新公司股权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四、其他方面的财务风险控制

  1、税收方面的问题。被重组公司应请税务部门对原公司的税收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出具纳税审定证明,以便明确新老公司的税收责任,避免在重组后发生扯皮及造成损失。对于原来发生的税款,应要求原公司在正式接管前及时偿付。欠交的税收尾款需要由新公司偿付的则应作为一项负债并入总账。原公司依法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如使用国产设备可抵免所得税等优惠,不能预估入账,应在将来根据实际抵回的金额归还原控股股东。个别已兑现的优惠甚至还要交还税务部门。?

  2、行政规费的问题。正式交接前要尽量厘清被重组公司是否存在欠缴行政规费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土地的各种费用是否已交纳,是否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书。同时,要求被重组公司提供年度及近期社保的缴纳情况及相应的证明(缴款通知书),并请有关社保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社保交纳情况核定书。

  3、环评审批的问题。被重组公司应在正式重组前办妥原公司各项建设工程的环评审批手续,并提供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4、相关承诺的问题。在重组合同中被重组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应声明并承诺:除在被重组公司财务报告中已经披露的应交税费、未交税费外,原公司不存在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规费的情况,也不存在可能被税务、环保、劳动或其他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况;原公司的股权不存在隐藏负债或者是担保事项等问题,没有隐瞒的诉讼纠纷,所提供的作为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他项权利等。若将来有关部门追究原公司的责任,则新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要求原控股股东承担责任并负责解决;如给新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原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若出现重大事项无法解决的,新控股股东有权解除重组合同;原控股股东必须以换股后的股权、净资产或新公司的分红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进行全方位的担保。

  5、交接初期应注意的事项。为保障注入的资金不被原控股股东侵占、挪用或被原公司债权人追索而受到损失,在交接初期进入控股经营时,新控股股东应向新公司派出新的法人代表,独立行使经营权,全面负责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接管后的资金筹集、统筹安排及合理调配等均要由主重组方主管,严格控制和监管新公司的资金流向。为确保新注入资金的安全,在法人变更登记办妥前,注入资金应以预付款的形式,以便新公司出现危机时能够安全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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