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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转租房产为代租房产可节税[2]
作者: 申琥 编辑:admin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2-20 点击数:115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张某欲长期租赁某单位一栋房屋,计划通过改造装修后(装修费用在10万元),将所租赁的房屋用于经营性转租,从中获取差额收益。经双方协商,张某年定额支付房主租赁费145万元,剩余的租赁收益归张某所有。张 ...

       张某年定额支付房主租赁费仍然是145万元,但合同约定:超过租赁费的收益归张某所有。那么,张某以房主名义租赁房屋,张某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张某提供的是属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对其受托办理的事项应当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张某代理取得的劳务收入为35万元,由此计算应缴纳营业税:3501000×5%=171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1500×7%=11225(元);教育费附加:171500×3%=525(元)。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张某提供的代办服务属“劳务报酬所得”范畴。另外,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1000元至501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1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但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张某月所得处于201000元到501000元之间,由此计算应缴纳年个人所得税:[(3501000/12-
171500/12-11225/12-525/12)×(1-20%)×30%-21000]×12=551380(元)。

  以上合计张某应缴纳地方各税(费):171500+11225+525+551380=741630(元)。

  房主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为3161800元。其中:营业税:118001000×5%=901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01000×7%=61300(元);教育费附加:901000×3%=21700(元);房产税:118001000×12%=2161000(元);印花税:118001000×1‰=11800(元)。

  张某与房主共同应缴纳地方各税(费):741630+3161800=3911430(元)。

  以上两种方案中,从双方的纳税情况来看,显然第二种方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可少缴地方各税(费):4131808-3911430=221378(元)。但第二种方案下房主的税收负担加重了,张某在签订委托租赁合同时,可以通过合同价款将房主多承担的税负转嫁给自身,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筹划主要是针对部分省(市)对转租人取得的转租差额需缴纳房产税而采取的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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