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册会计师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审计对策
依据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规定,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观察、询问和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注册会计师可利用这些方法,制定和实施审计计划,获取被审计单位金融工具业务的审计证据,以降低审计风险。具体方法如下:
1.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前,应依照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先行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核对其交易纪录及有关凭证,包括金融工具的合约、原始凭证、评估报告,以确定其对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分类、计算及纪录的可靠性。
2.核阅董事会和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经办部门的会议纪录,查明交易是否经适当的授权及是否有未入账的交易。
3.取得和复核被审计单位已入账的金融工具科目明细表,确定是否所有的金融工具均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处理和科目的分类适当性检测)。
4.查明金融工具入账基础是否适当。
5.查明期末计价是否适当。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和列报、披露的,其审计应依照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审计》相关规定办理。例如,向被审计单位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人员、管理者等了解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假设及评价方法,必要时应向该交易标的的金融机构或外部专业机构、相关专家人士取得口头或书面的对相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假设、模型、参数等)的意见。如有使用外部专家意见的,应依照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办理,必要时并应依照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部门进行沟通。
6.向往来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主要交易对手及子公司等函证余额及交易情况。有关“函证”的执行应依照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规定办理。
7.查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应与主合同分别确认,并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作适当的会计处理。
8.查明被审计单位是否于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并评估其对该金融资产可回收金额的估计及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9.以外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应查明是否已依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汇率予以调整并作适当的会计处理。
10.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期末余额数字正确性进行核算,并依照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和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性复核。
11.查明被审计单位巨额资金收支是否与金融工具合约到期交割有关。
12.取得客户声明书。
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新的金融工具交易品种的不断涌现,新的核算技术、估值技术、风险监控手段,均对注册会计师未来金融工具审计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加强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风险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相关知识技能的锻造,深入领会金融衍生工具的实质及其对会计报表信息及损益的影响,杜绝第二个“中航油”,构筑我国金融工具会计风险预警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