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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票据运作”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3]
作者: 崔学刚 编辑:admin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2-20 点击数:202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和监管法规的完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得到一定抑制,但是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仍然是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大股东侵占上市 ...

      首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企业间利用商业票据进行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而对于是否为关联交易没有规定。因此,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只是审查企业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而不管商业汇票的参与者是否为关联方。这给上市公司通过虚开商业票据套取银行信用、虚增销售、粉饰财务报表提供了可能。  

  其次,根据现有的信息披露准则,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披露要求较高,企业对应收账款的披露也较详细,而对于票据的披露相对比较简单。这也使得公司可能将超过六个月的应收账款采用以新票抵旧票的办法,实现短票长占,而无需对该部分款项进行详细披露,表面上增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毕竟,在中小股东看来,应收票据的收回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应收账款。

  最后,尽管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可收回价值计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准备,包括应收票据也要计提坏账准备,但是由于应收票据期限较短,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而且事前提供不能收回应收票据的证据难度也较大,因此应收票据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从2006年的季报与半年报来看,尚没有上市公司对其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这也是众多上市公司青睐于通过商业票据进行结算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将本应计入应收账款的超过一年的结算金额计入应收票据,不计提坏帐准备,就可以虚增企业利润。尤其是在采用大额商业票据结算方式时,虚增利润金额较大,会造成财务信息的严重失真,为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提供掩护。

  四、结论与应对措施

  通过前文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关联方票据结算行为有可能被控股股东利用,成为一种隐蔽性强、易于操作的利益侵占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规范。

  1、强化票据结算监管与审查,控制票据结算风险。当初为了有效解决企业间三角债等问题,央行提倡应收账款票据化。但是由于我国票据结算监管和银行审查程序尚有待完善与细化,仅靠企业信用来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会造成银行风险的大幅度聚集,或者企业间不良账款的转移,“三角债”变成“三角票”,进而造成票据市场的混乱,使企业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因此,要完善票据结算监管与银行审查程序,包括对公司关联方应收票据行为的审查与风险控制。

  2、规范票据结算的会计与信息披露规则。首先,尽管新的会计准则已经要求公司对应收票据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其执行情况还不尽人意,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及监管部门充分认识这一风险并严加监管。其次,目前我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其中不包含应收票据。当公司销售产品取得商业汇票而非货币资金,又将这些应收票据背书后支付供应商货款,或者向银行贴现以获得现金时,会导致两种后果:如果将应收票据背书支付货款,虽然起到了支付工具的作用,却不能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使该部分款项游离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之外;如果将应收票据进行贴现,就具有了筹资的功能,收现额应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中。在采用商业票据结算较少的情况下,该种做法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并不大,但在商业票据发生较多的企业,就会导致公司收现金额与销售收入的严重偏离,也有悖于企业的真实状况。笔者认为应对现金流量表进行改进使中小投资者得到更加真实可靠的信息。最后,应当完善上市公司票据结算的信息披露,包括票据结算关联方、票据结算发生额及余额、票据的数量、到期日、票据的去向与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等。

  3、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消除类似运用“票据运作”来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强化监管,加大惩戒力度,从根本上遏制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与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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