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二
分析吉祥公司与光明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
筹划前:吉祥公司与光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光明公司应缴营业税为4120×3%×(1+7%+3%)=136万元。
筹划后:光明公司采取清包工的形式,代为吉祥公司采购材料并免收手续费的形式签订合同。
根据《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规定:“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五条:“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缴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由此可知,企业代为采购材料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财税字〔1994〕第026号的三个条件,不征增值税。另外因收取的报酬为0,故不存在营业税问题。
于是光明公司装饰工程应缴的营业税为(1000+30)×3%×(1+7%+3%)=34万元〔其中30万元为1000万元人工成本相应的营业税(1000×3%),装饰行业属于建筑安装业,合同总价要单列人工费和相应的营业税税款,故总收费金额为1030万元〕。
筹划效果为节税=136-34=102万元。
同样道理,光明公司与吉祥公司可进行上述节税利益的分摊,双方分别可得66万元的利益。光明公司可在工程的人工费中多收取66万元的金额以达到上述效果。
综上所述,如果改变合同的形式,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可使合同当事方节税550+102=6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