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吉祥公司准备在四川成都市办一家分公司,主业是经营商品零售。吉祥公司承租四川如意公司(一商业企业)的一幢商场,合同上签的租金为每年1200万元,租期10年。该商场的产权为四川正大房地产公司所有。正大公司租给如意公司租金为每年1000万元。另外,吉祥公司委托四川光明装饰工程公司进行包工包料装修,总金额为4120万元。装修材料费为3000万元,人工费1000万元,税款120万元。
分析一
先分析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签订的合同。
筹划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意公司应按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纳税,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200×5%×(1+7%+3%)=66万元。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可知,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如意公司不是产权所有人,不存在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筹划后:将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的承租合同进行变化,即将如意公司的转租合同进行分解:一是如意公司作为中介身份进行介绍服务,如意公司收取介绍费每年200万元;二是发票由正大公司直接开给吉祥公司,每年1000万元。
如此一来,如意公司的税负变为年营业税及附加金额=200×5%×(1+7%+3%)=11万元,如意公司年节税55万元,10年共节税550万元。
如意公司的收入并未减少,吉祥公司的税前列支金额不变。
当然交易是双方行为,此方案应该由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之间共享节税金额。双方可达成协议:由如意公司享受节税金额的一半,另一半的节税金额由吉祥公司享受,如意公司可收入中介费200-55÷2=172.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规定可知:对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代收代付的水、电、燃气和房租费用,可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如果如意公司是一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存在上述纳税筹划空间了。如意公司亦不会作出28万元的中介费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