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审查不过免税资格不保
国税函〔2007〕1289号文件规定,对民族贸易企业(不包括本季度内备案的新办企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将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民族贸易企业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当季销售额(本季度内备案的企业自享受优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企业备案前3个月至本季度末,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
新办民族贸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满3个月后的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首次审查。如果发现未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或自开业起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办企业首次审查通过之后,即为民族贸易企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累计销售比例自开办之日起计算。被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季度审查的要素分别核算和销售比例两项,如果有一项达不到要求,不仅要补缴本季度税款,而且1年内不能享受免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较大,应引起高度关注。在核算中一定要注意分开核算,并时刻关注民贸商品的销售比例,保证在要求的比例之内,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免税权可酌情放弃
增值税免税是国家为鼓励一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享受了免税政策,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部分民贸企业而言,会影响到商品销售。因此,民贸企业结合自身经营实际,从利润最大化角度着眼,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权。
如果民贸企业选择在一定时期放弃免税权,应当依照《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有关规定处理,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民贸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另外,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