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与民族贸易企业免征增值税相关的文件后,12366咨询员告诉这位财务人员,民贸企业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8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分开核算,并且民贸用品销售达到一定的比例,能通过税务机关的季度审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优惠主体具有特定性
财税〔2007〕133号文件明确了享受民贸企业增值税优惠主体的特定性,即能享受民贸企业增值税免税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
特定主体有两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一是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包括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为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所列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二是要占一定的比例,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不得低于20%。
另外,民贸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无论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是否达到比例,石油和烟草的销售都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提请备案应及时
为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含供销社企业,下同)的增值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89号),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免征程序进行了规范。民贸企业应高度关注,按照相关规程操作。
国税函〔2007〕1289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新老企业都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享受增值税免征。其中老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能够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备案前3个月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累计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以下简称“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新办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预计自经营之日起连续3个月的累计销售比例可以达到规定标准;能够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在每月1日~7日内提请备案,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或《新办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备案前3个月的月销售明细表(新办企业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民族贸易企业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民族贸易企业备案当月的销售额,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