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审计市场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情况
当前我国的审计招标主要是在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中进行,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的财政局或国资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般做法是:
(1)主管单位或代理机构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标;(3)招标人或招标中介机构主持开标;( 4)评审委员会按一定的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确定负责下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我国处于转轨时期的特殊国情,审计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各方尤其是企业在这几年的实施中暴露出了以下问题:
1.虚假招标。部分单位使用各种手段规避公司招投标或明招标暗定标,使审计招投标成为某些人暗箱操作的惜口。
2.评标随意性大。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必须有一个公正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但是,很多审计评标随意性很大,评标小组组成人员不合理,缺少一套严格可行的评标标准,印象票、关系票以及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等行为时有发生,对审计质量的提高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3.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直接参与编制标书、招标、评标、决标等招投标全过程;有的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很多地方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对外来会计师事务所设下道道难关,阻碍外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竞标。
4.盲目投标、压低报价、恶性竞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时有很大的盲目性,投标报价往往压得很低,甚至低于审计成本。不仅导致审计质量下降和会计服务市场恶性竞争,而且也损害了行业形象,加重了会计师事务所间的相互压价。
5.审计工作招投标活动目前缺少法律规范。招投标活动是一个规范的科学的系统工程,而目前的审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缺少法律法规的规范,使审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不能依法操作。招标方只注重费用高低,招投标活动变成了单纯的竞争费用水平的恶性竞争,忽视了审计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作用。
6.审计工作投标时审计、评估工作的成本难以预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在投标前应对其成本进行预测,而审计服务有其特殊性,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两家企业所需要的审计工作量由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好坏会有巨大的差别。任何一家企业的审计工作在基本完成前,都很难预测其需要的工作量,而随着审计工作的进行,还需不断的调整审计计划,因此审计成本是动态的。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参加投标时确定的报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7.审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缺少评标标准的实质性条件。审计工作招标投标除报价、事务所规模条件外,没有合适的实质性条件,不像工程建设领域有与设计和报价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而投标前审计工作的工作计划只能是粗轮廓的,计划的可行性在评标时不好判断,无法作为投标的实质性条件。
8.审计工作招标投标后,实际履行时缺乏质量监督手段,使投标文件失去了在投标中的意义。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投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可以自身或聘请专业工程监理机构,对投标人执行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而审计工作中委托人无能力对中标人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使投标文件失去在投标中的意义。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审计市场招投标制度的措施
针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投标制度委托和承接审计业务的形势,引导、规范审计招投标行为成为当务之急。财政部于2006年1月印发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6年2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就是行业为了规范审计招投标行为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说明行业协会已经关注到审计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在此,笔者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审计市场招投标制度进一步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1.尽快出台有关审计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推进招投标工作需要健全的法制环境的保证。虽然已有比较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但因审计项目招投标有其特殊性,目前审计项目招投标操作的依据主要是上述两个文件。某些地方单位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各自的试行办法,并开始运作。但由于各地方、各单位招投标的具体操作不统一,因招投标程序不规范而导致的招投标各方的矛盾时有发生。因此,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审计招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