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我国境内A公司20xx年3月1日从B公司进口某商品,货款合计为50000美元,合同约定于当年4月30日以美元结算。
为了规避美元远期汇率升值的风险,进口商品交易当日,A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买人金额为50000美元、期限为60天的远期合约。20xx年3月1 H到4月30日的美元汇率如下:
即期汇率 3月1日 3月31日 4月30日
买入
¥8.254 8.248 8.256
卖出 8.262 8.258 8.268
远期汇率
30天8.276 8.272 8.288
60天8.295 8.287 8.298
90天8.318 8.302 8.322
20xx年3月1日:
A公司购入60天期、价值为50000美元的远期外汇合同,远期汇率应为$1=¥8.295。因为远期外汇合同是衍生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准则”)第21条(二)的规定,“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因此,A公司在3月1日所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远期美元合同投资(50000×¥8.262)413100
应付合同约定贴水 1650
贷:应付合同约定款(50000×¥8295)414750
20xx年3月31日:
由于美元的即期汇率从$1=¥8.262跌至$1=¥8.258,所以就形成了汇兑损失,其损失金额为Y200[(¥8.262-8.258)x$50000]。套期保值准则第25条规定:“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相关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此,A公司在3月31日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200
贷:远期美元合同投资 200
20xx年4月30日:
(1)由于美元的即期汇率从$1=¥8.258升至$1=Y8.268,所以就形成了汇兑收益,其收益金额为¥500[(¥8.268-¥8.258)×$50000]。同样按照套期保值准则第25条的规定,A公司在4月30日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远期美元合同投资 500
贷:汇兑损益 500
(2)同时从B公司处购得价值50000美元的商品,按照即期卖出汇率$1=¥8.268折算,增加商品远期外汇贴水的成本,减少合同净汇兑收益。按照套期保值准则第26条的规定,“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413400+¥1650-¥300)414750
汇兑损益(¥500-¥200) 300
贷:应付合同约定款贴水 1650
应付账款(50000xY8.268)4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