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其合并成本为合并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合并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合并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税务上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与税法上确认的计税基础一致,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例5]假定甲乙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其他资料与例1相同。
乙公司会计上按设备公允价值加支付的存款共1700万元确认为合并成本,与取得丙公司股东权益公允价值份额1600万元的差额100万元确认为商誉(该商誉只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税务上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设备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200万元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交纳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的后续计量与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的后续计量基本一致,不同之处是期末一般只确认从被投资单位分配回利润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的处理方法也与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相同。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