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上,乙公司分得的238万元应全部确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因乙公司所得税率高于丙公司,乙公司应补缴所得税。
应补交所得税=238÷(1—15%)×(25%-15%)=28(万元)
2008年乙公司应交所得税=(800+200-176)×25%+28=234(万元)
[例3]丙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60万元,丙公司宣告分配利润340万元。2009年乙公司实现利润600万元。
乙公司会计上应恢复投资成本16万元【(297.50+340-220—360)×80%-62】,确认投资收益288万元(340×80%+16)。即:
借:应收股利 27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60000
贷:投资收益 2880000
2009年,乙公司分配得到的利润272万元税务上应全部确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
应补交所得税=272÷(1-15%)×(25%-15%)=32(万元)
2009年乙公司应交所得税=(600-288)×25%+32=1 10(万元)
2009年末,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恢复到1554万元(1538+16),其计税基础仍然为17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46万元。其中,由于对外股权投资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仍然为100万元,但从被投资单位分配回利润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46万元。因此,2009年转回从被投资单位分配回利润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882万元【16÷(1-15%)×(25%-15%)】。乙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882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8820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会计上按处置收取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时,如果有尚未转回的暂时性差异,还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税法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用处置收取的价款减去其计税基础,确定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如发生股权转让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4]2010年初,乙公司转让持有丙公司的全部股权,取得转让价款1800万元。2010年乙公司实现利润700万元。
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554万元,会计上应确认转让收益246万元,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30.412万元(25+5.412)。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税务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万元。2010年乙公司应交所得税为138.50万元[(700-246+100)×25%]。乙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540000
投资收益 2460000
借:所得税费用 30412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