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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合并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2]
作者: 文拥军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8-12-25 点击数:391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   (一)控股合并成本与计税基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或发行权益性证 ...

      税务上,乙公司分得的238万元应全部确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因乙公司所得税率高于丙公司,乙公司应补缴所得税。

  应补交所得税=238÷(1—15%)×(25%-15%)=28(万元)

  2008年乙公司应交所得税=(800+200-176)×25%+28=234(万元)

  [例3]丙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60万元,丙公司宣告分配利润340万元。2009年乙公司实现利润600万元。

  乙公司会计上应恢复投资成本16万元【(297.50+340-220—360)×80%-62】,确认投资收益288万元(340×80%+16)。即:

  借:应收股利 27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60000

  贷:投资收益 2880000

  2009年,乙公司分配得到的利润272万元税务上应全部确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

  应补交所得税=272÷(1-15%)×(25%-15%)=32(万元)

  2009年乙公司应交所得税=(600-288)×25%+32=1 10(万元)

  2009年末,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恢复到1554万元(1538+16),其计税基础仍然为17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46万元。其中,由于对外股权投资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仍然为100万元,但从被投资单位分配回利润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46万元。因此,2009年转回从被投资单位分配回利润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882万元【16÷(1-15%)×(25%-15%)】。乙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882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8820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会计上按处置收取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时,如果有尚未转回的暂时性差异,还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税法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用处置收取的价款减去其计税基础,确定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如发生股权转让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4]2010年初,乙公司转让持有丙公司的全部股权,取得转让价款1800万元。2010年乙公司实现利润700万元。

  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554万元,会计上应确认转让收益246万元,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30.412万元(25+5.412)。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税务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万元。2010年乙公司应交所得税为138.50万元[(700-246+100)×25%]。乙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540000

  投资收益 2460000

  借:所得税费用 30412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4120

Total: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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