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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条例与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理差异[2]
作者: 王贡勇 于怀清 李伟毅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8-12-25 点击数:255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从及时化解企业 ...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一)提取范围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而条例对非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二)折旧提取方法按准则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条例对折旧费用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具体方法由企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折旧年限按准则企业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而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为3年。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O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维修费用的差异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固定资产的改造、改建、扩建等支出,该支出有可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降低等。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条例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上述大修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施行新准则的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税法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以及处置时冲销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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