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定义的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例中“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从不同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要求符合确认条件;而税法不但规定年限还采用了列举的方式。
二、固定资产取得时入账价值的差异
(一)外购固定资产成本按准则,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而条例规定,其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另外。企业应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处理。在税务处理上,其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另外,会计准则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现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税法则不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按准则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条例规定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成本按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而税务处理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抵债固定资产成本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由于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使用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人“资本公积”,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固定资产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确认损益,而此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采用账面价值法(不符合按公允价值计价)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涉及的货币性补价占多少比例,均视视同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交易各方均应按照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除非属于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置换。按准则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并将交易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换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价值一样,固定资产交换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六)捐赠固定资产成本通过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会计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
(七)弃置费用按准则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而除税法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