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假发票的市场需求分析
当前假发票需求方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企业层面购买虚开发票,
考虑到企业一些非法支出需要开支,企业员工出于私利,以及纯粹的偷税动机,包括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供应商无发票,购买发票开具。
部分供应商一方面自己没有发票,或者有发票不想交税,交易时购买假发票对外开具或者利用所谓代理制通过上家直接往下家开发票。
上述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其受一定的限制,即其毛利的限制,所以毛利越高,购买虚开票的冲动越大,如房地产行业,保险经纪行业,通讯行业等。第二情况从个体而言需求量不大,仅就其交易金额而购票,但从面上就涉及很大,且危害性较大,一方面购票者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受票者面临税收风险,此类情况更多的大市场。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主要源头就是从上家开给下家,如利剑二号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发票就是被浙江大市场利用开具给实际购货人。
三、如何在供需双方管控发票
管控发票,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问题,即真实合法的交易行为应该是票款物相统一,想简单的利用管控发票,是不可能完全达到规范经济的目的。例如2003年全国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还是出现了利剑二号,雷霆一号的大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并没有销亡。因此清醒认识到,规范经济行为,因从票款物统一出发的背景下去管理去规范。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管控发票是规范经济的重要手段,且征管成本较低,现阶段仍不失为有效,而且各国也是这么操作的。
如何在供需双方管控发票,就应该从其源头出发,进行分析:
(一)从供给方面看
目前来看主要的源头在于我们的税制管理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冲动。
对于我们税制管理应从政策面考虑尽量减少核定,定额等征收方式,这其中包括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所谓的税负管理,尽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据实计算,使得税负中性化,使得虚开成本加大,发票开具方式尽快推进税控模式开具,减少定额票的使用。对于流转税的包税或者事实包税(必须达到一定税负率),所得税事先核定征收,以及有所谓的核定征收面考核的税务机关,应严格追究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职责,按渎职罪,严重执法过错进行处理。当前房地产企业为什么偷漏税严重,查而不倒,与某些税务机关领导简单管理的手段密不可分。
对于地方政府的利益冲动,为了其小小地方政绩而导致国家大额税款流失,总局层面应下大力气整治,重要的是追究其政府一把手的过失,该抓的抓,该判刑的判刑,现在地方层面的整治,往往是整治所谓的空头公司,要钱没钱,要人没人,无法体现违法的代价。
(二)从需求方面看
假发票横行,必须到最后接受的企业入账,纳入经济体系才能危害国家利益。所以强化企业的鉴别能力,对蓄意接受购买假发票的企业进行打击,才能从需求层面进行管控。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纳入金税工程,受票人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能力,对于普通发票2005年全国统一了普通发票的格式,但对于防伪措施并没有要求统一,而且由于印刷技术的进步伪造发票的门槛越来越低,即便是专业的税务人员想要凭着一般的能力鉴别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普通发票真伪性几乎是不可能办到的,这个怎么解决,当然理想中的应该是开票信息压缩成一定的密码,受票方进行解密如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
现阶段笔者认为更应该从自身条件出发,2005年全国普通发票统一后,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组合起来可以保证每一张发票的唯一性,而这每一张发票都是由税务机关发售的,税务机关掌握着全部的发票信息,如何将这部分信息能够让企业知道并利用起来,从而使得企业至少知道取得发票是从哪个税务机关发售的,什么单位或个人领购的,企业可以根据合同单位和发票监制章单位进行初步判断,如果再结合一定支付判断,如电汇或网上支付可以清晰知道对方单位名称,这样保证企业至少可以明确知道我是与购买发票的单位进行交易,而且款项付给了购买发票的单位。如此对于伪造的发票和非购票单位开具的发票就立刻现原形。
那么现在是否有验证渠道呢,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各地的12366支持发票查询功能。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完善现有的12366查询功能,同时积极推动网路查询功能。
同时可以结合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念,对于企业通过查询手段进行了查询,按照真实的交易进行付款,可以免于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