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提高资产质量,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使利益相关者相信企业资产已得到优化,对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更具信心。
(一)资产减值会计是资产定义的要求 根据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如果持有期间由于企业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账面价值低于该资产所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时,则认为该资产已经发生减值并应记录相应的减值损失,使资产以可收回价值表示,真正体现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这与资产定义相一致。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反映资产的价值,展示其经济实力、反映资产购置中的成本费用支出及作为费用分配和损益计算的基础。然而对企业来说,它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当企业的账面成本高于该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时,记录一笔资产减值损失是符合逻辑的,这就是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因此,资产减值会计使资产以真实价值反映,是资产本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稳健性原则的具体应用。
(二)资产减值会计是现实的要求 企业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质量高则能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而企业质量主要体现在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其中资产质量又主要表现为资产盈利和变现能力。通过确认资产减值,有助于全面、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亏问题。当资产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影响时,剔除那一部分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即提取恰当的资产减值准备,才能使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项目更符合其定义,而这也是谨慎性原则在资产计价上的具体运用。
(三)资产减值是会计目标的体现 如果资产的持续获利能力下降而仍以历史成本反映在账面上,就不能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资产减值能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减值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如长期投资减值可能导致投资收益降低;二是资产减值对企业营运能力的影响。如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等;三是资产减值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应收账款中的坏账准备。因此,资产减值会计与会计目标也是统一的,能真实反映资产的质量,为决策者提供客观信息。
(四)资产减值是对历史成本计量缺陷的修正 会计上使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已不能满足信息需求者的要求,其在会计实务中受到的质疑也越来越多。对于资产减值会计来说,当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价值时就将其差额记录为一项减值损失,相应提取的减值准备作为该资产的减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不仅能看到以历史成本记录的资产余额也能获得以价值反映的资产余额。由于历史成本固有的优点,而资产减值会计正好能在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上用价值计量属性对之加以修正,弥补历史成本的缺陷,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二、资产减值准则的进步
新准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有利于解决企业高估资产、操纵利润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比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有较大的进步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限定了适用资产的内容 一是引入了“资产组”和“资产组合”的概念。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对于那些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要求以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并确认减值损失。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二是引入了“企业总部资产”的概念。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二)扩大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特别规定的减值处理,主要是指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可以转回,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由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的情况。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新准则明确规定“生物资产、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更加明确 一是明确了方法,准则给出了七条认定标准,包括资产的市价跌幅明显高于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等。如果企业资产存在上述减值迹象,则应按照准则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反之不用。二是明确了资产减值迹象的认定时间。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负债表日的规定说明了企业只要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就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便确定是否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不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年底一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三是明确了标准,“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四)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在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之前,应当自购买日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也可以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只要有活跃市场,存在公允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
此外,资产减值准则下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而且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新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除特殊资产项目(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