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要规范的财务问题[2]
作者: 晏小蓉 编辑:admin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08-10-08 点击数:285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目前,民营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处于良好的时机,但IP0要求公司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并需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因此,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应充分认识到上市过程中需要规范的财务问题,聘 ...


  证监会在IP0审核中对关联交易是否必须、是否真实、是否公允,以及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比例是否超过30%较为关注。对于发行人存在外包、外协生产模式的也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拟上市民营企业应提前规范关联交易,通过资产重组等方法消除同业竞争;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经营所必需的关联交易应完善相关程序和法律手续,并注意按市场原则定价。

  三、收入确认问题

  收入不真实是民营企业财务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般来讲,民营企业在没有上市融资需求的前提下,通常是少计、晚确认收入,少体现利润,尽可能地少缴或晚缴税。当企业有上市融资需求时,少体现利润是极其不利的。

  另外,还存在收入确认凭证不完整,如缺合同、发票、交货或发运单、对方确认单等;代理或买方提供结算数据不及时或不准确;退货处理不规范;利用关联交易虚构收入、不真实反映收入等情况。由于与收入有关的重要合同、协议是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应格外重视合同的规范并妥善保管,尽可能地将合同的内容与条款予以细化。对于一些金额极大的重要合同,还应考虑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草拟并进行复核。

  同时,企业应按会计准则要求制订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明确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并严格执行,以减少IPO审计时的调整。但目前相关的收入准则,主要是针对传统行业及传统销售方式制定的。对于新型产业(特别是计算机软件行业、网络相关行业),以及药品的特殊销售方式,现有判定标准显得过于抽象,而只能依赖企业、审计师及监管部门的职业判断。下面以药品特殊销售方式为例,说明其应如何规范收入的确认问题。

  案例二:某公司药品销售的主要方式是先将药品出售给分销商,继而由分销商完成药品的终极销售。公司在将药品发运给分销商时确认为收入实现,主要理由就是它与分销商签订有购销合同,根据这些合同的相关内容,不论分销商能否完成二次销售,都将如期收款。

  而我国收入准则的规定比较原则。分销商能否回款取决于其是否能最终实现销售,如果分销商持有的存货严重超过市场需求,就意味着他们不能全部实现药品的二次销售。换言之,靠二次销售赚取价差的分销商将因此没有支付能力,还会将货物退回公司。由于公司未来的销售仍需依赖分销商,不接受分销商的退货是不现实的。所以,公司虽然已发出商品,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报酬实际并未转移,故公司在将药品发运之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不合理的,其销售行为应按寄售模式予以反映,待分销商将药品最终销售后,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税务方面问题

  民营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普遍,采取各种方法逃避纳税,如设置账外账;不开发票不入账;向关联方转移利润;成本费用虚列,不配比结转;虚假购物(有增值税发票);应资本化的支出费用化;所得税扣除与税法不一致,但往往得到税务局默认;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税收优惠不合法,无文件或审批级别不够。

  由于IP0过程中,省级税务部门将对企业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相符出具确认文件,并就可能被追缴的风险作特别风险提示,以及证明近三年内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税务部门处罚。因此企业应早作安排,规范运作,依法纳税。企业在取得税收优惠时,应取得并妥善保管税务当局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关征、免、减税文件及税务鉴证清单等正式书面文件。

  这里还需提醒企业在日常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审签中,报表应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或书面授权签字。曾有企业在IP0申报中因比对纳税申报表法人代表签字笔迹不一致且无书面授权资料而被证监会否决的情况。

  五、社保问题

  目前,大部分民营企业未按规定为全部在职职工办理社保关系。但IP0申报中对人员社保情况应予以披露,曾有企业因社保问题被否决的情况。故企业在申请IP0时,应充分准备并收集相关书面材料,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公司社保执行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服务合同。

  六、会计基础问题

  民营企业往往存在重经营轻的问题,会计基础工作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政策及估计常见问题。如会计政策不够稳键,随意性或目的性强;资产减值计提方法不合理、计提基础不准确、计提金额不充足、计提范围不完整、大额冲回以前计提等。

  (二)一些费用及款项长期挂账。某些民营企业在往来账如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银行存款未达账或预付款中存在名目繁多、责任不清、用途不明的费用性款项,长期挂账,未作清理,部分已成为死账。企业应在IP0过程中逐一清理,落实责任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长期投资业务多且账务处理混乱。如投资挂账于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等;核算方法选用不适当,或不反映损益;股权投资差额及商誉处理不恰当;投资关系不清晰,无合同及被投资单位出资证明。为此,企业应在IP0过程中按会计准则规定对投资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并完善投资文件,如对外投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相关投资业务证明文件。

  (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中的常见问题。如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方法、年限、残值率不当或经常变更;利息资本化不符合准则要求;停工损失资本化;试运行期间会计核算不正确;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点不当,折旧起始时点不符合准则要求;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依据不充分;开发支出资本化依据或条件不充分;非专利技术是否能确定受益年限,以明确予以摊销或减值测试。

  (五)资产、负债账面反映不完整。主要表现在:部分收入不入账,比如边角料销售;以物抵债资产、接受捐赠资产不入账;借款不入账;未付款购货未进行暂估入账;已办理报废手续但仍在使用资产等。

  公司管理层应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健全财务机构,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质量。

  七、研究开发费用问题

  民营企业大多属于新兴高科技行业,因此企业的日常研究开发费用一般较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其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规定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并在受益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因此IP0申报中,对研发费用资本化,需充分考虑其条件,并准备相关材料作为证明。

  八、准则衔接问题

  大部分民营企业IP0前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所以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递延税款等方面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调整。

  九、内部控制问题

  目前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并不健全,无制度规范或有制度规范但执行力度不够。如某些不相容职务未分离,书面单据未予审签并留存等。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完善内控制度,职责分解到岗位,严格执行并加强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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