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折旧差异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按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比较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两者的差额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2]顺达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7年。2006年以后计提的折旧额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
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折旧额=4760+7=680(万元)
按税法规定每年折旧额=8000+10=8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以后每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两者的差额。
2006年以后该项固定资产的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
借:所得税
3828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37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04000
(2)2008年
借:所得税4224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04000
以下年度会计分录略。
[例3]承例2,若顺达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5年。2006年以后计提的折旧额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
按St制度规定每年折旧额=4760+5=952(万元)
按税法规定每年折旧额=8000+10=8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以后每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大于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两者的差额,但在2012年、2013年,会计核算上不再计提折旧,税法上仍允许计提折IH 800万元,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800万元。
2006年后该项固定资产的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
借:所得税
3828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27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101600
(2)2008年
借:所得税
33264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77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101600
以下年度略。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可转回,以后年度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价值,因此产生的都是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