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法规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例1]顺达公司2003年12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价8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该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自2004年起企业利润总额均为2000万元,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4760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固定资产已提折旧=800×3=2400(万元)
计税基础=8000-2400=560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5600-4760=840(万元)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4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400000
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顺达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将其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2840万元(2000+840),应缴所得税为937.2万元(2840x33%)。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760万元,计税基础为5600万元(8000-2400),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77.2万元(840×33%)。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66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77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3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