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法律风险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本报特意专版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
1.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铤而走险或侥幸心理过重的结果。
有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2.“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比如某私营企业会计在老板的强制要求下将部分收入不入账而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等。这种情况,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比如被认定为符合《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做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从法理上讲,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但问题是大多数财务人员往往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不明白如何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因而为自己带来了风险。
3.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前面讲述的出纳代签字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之所以说该案例是由于出纳无意造成的风险而并非是真贪污,是后来总经理终于在私下向出纳承认,他后来想起来应当是有这么一回事,但事情后来弄得很大他也没法很快承认,只好以后找个机会向出纳承认了)。大家不要小看无意行为造成的风险,它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低,这方面也有不少典型的案例。
4.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通过上面的分析,读者可能会说了,我们把这三种情况研究透了,财务人员风险的问题就解决了。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下面是这个“小金库”的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
绿城公司的省级分公司领导曾让财务经理以收取地市级公司参会人员会议费的形式搞一个“小金库”(实际上该省级分公司的会议费已得到总公司批准并将在分公司管理费用中全额报销,但参会人员并不知情,以为还要交包括住宿费、资料费等在内的会议费),收上来的这笔会议费都由财务经理保管——很多单位的“小金库”就是这样搞出来的。开始财务经理并不同意,但在领导的坚持下也不得已这样做了。由于“小金库”现金量较大,财务经理就用他的名字开了个账户,专门存放“小金库”的资金,后来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该财务经理知道肯定会盘现金、查财务室,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藏起来了——这个时候,其实他的风险正在转化,由原来的完全被迫转化为有意隐藏。等审计查完财务室后,他认为安全了,不会再查财务室了,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又拿出来了放到他的抽屉里。可是,没想到搞审计、纪检的常用的一招就是“回马枪”,在一天上班的早上,突然再查财务室,要求所有财务人员将自己的抽屉打开,所有的铁皮柜打开,这样很快就找到那个存折和记录本了。这里面,就是财务经理一开始是被迫,后来成为主动藏起来,再后来则是因为抱有侥幸心理而暴露。可见,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
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