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出纳代签字案
宏达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8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下。凡是有些财务经验的人大都知道,这种事情其实财务人员干得多了,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8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排的,并且已经过他批准了,其他这些“小事”就帮着做了吧。可事实上,这是她经验严重不足,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点。大约一年后,这位总经理离任,总公司安排做离任审计,大家知道,在离任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查清总经理在任期内所报销的所有事项,包括金额、内容等。审计人员最后拉出一个清单,要总经理确认,这位总经理发现有一笔8000元的餐费报销,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审计人员说这种事情好办,立即就把那笔8000元的报销单子找了出来,总经理仔细一看,马上就说“报销人和领款人虽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签的字。”这时审计人员也发现“批准人”一栏的字体明显和“报销人”、“领款人”的字体不相同,又把财务经理叫过来,财务经理一看就说这是出纳的笔体,那就把出纳叫过来,出纳一看就知道这笔单子是怎么回事,说这是哪年哪月哪日总经理交给的餐费发票,要我帮忙贴一下,我贴好领出钱来就给老总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总经理怎么也想不起来了,他不承认领过这笔钱。这可真把出纳给急坏了,因为总经理说是出纳自己把钱领走了,还要报案,说是出纳贪污公司财产;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对出纳是很不利的,因为出纳并不能证明她将这笔钱交给总经理了,而“领款人”一栏又确实是她签的字。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一种类型。
案例二 广夏财务造假案
1999年底至2000年初,为了夸大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达到增资配股的目的,时任天津广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董博,在原银广夏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指令和原银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的同意下,在采取虚构进货单位、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伪造销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银行进账单等手段的同时,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纪录,阎便让天津广夏职工刘文军、李东、郑娟等人伪造萃取产品原料入库单、产品出库单等,由董博编入天津广夏公司1999年度财务报表中。制作虚假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9亿元,后该虚假财务,并入银广夏年报,导致银广夏向社会发布虚假净利润1.28亿元。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6名被告人董博、李有强、丁功民、刘加荣等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戒。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个例子中,原银广夏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被提起公诉,并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它揭示了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另外一种来源。
通过上面这两个真实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两个结论:
第一,不论财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层级,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法律风险。从最基层的出纳到高层的CFO、总会计师、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二,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在其中工作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法律风险。大企业有大企业的法律风险,小企业有小企业特有的法律风险,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压力主要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这些考核的压力,小企业的主要压力主要在于尽可能快、尽可能多地使股东得到回报,而这些压力常常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导火索。
总之,所有财务人员无论层级、无论所处企业的规模,都会面临或多或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