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者的比较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规定不同,固定资产折旧上的差异主要是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两个方面。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折旧方法;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因此在折旧方法上二者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而新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类型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则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均未规定具体比例。但是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二)固定资产减值比较
1.会计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固定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税法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资产可能已经发生了减值的迹象,而没有实际发生资产的损失时,在税收上不认定为资产的减值,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资产实际发生了损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在税收上经批准才可以认定为损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两者的比较
会计和税法之间在资产减值上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可以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新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律出版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