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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2]
作者: 刘文辉    编辑:admin 会计之友 发布时间:2008-08-26 点击数:431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同时实施,加大了企业会计工作的难度。如 ...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新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两者的比较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主要是:   

  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购买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新税法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入固定资产仍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并未使用现值计量。   

  新会计准则对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而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处理。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比较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和税法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等方面的规定不同,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折旧比较   

  1.会计关于折旧的规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为其实际成本扣除按会计标准计算的累计折旧以及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2.税法关于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其计税基础应为固定资产实际成本扣除按照税法提取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按照新税法规定,企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短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4年;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   

  新税法取消了固定资产残值的具体比例,仅要求企业合理确定残值,并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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