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性内部会计事项的抵销
投资性内部会计事项是指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在完全合并法下,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时,应当将母公司对于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抵销。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本期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同子公司本期利润分配的各项目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全数抵销。而在比例合并法下由于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已经将其他投资者所享有或承担的项目剔除,因此在编制合并抵销分录中将不再产生“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资组建丙公司。甲公司对丙公司投资1400万元,占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70%。合同约定甲、乙公司对丙公司实施共同控制。丙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向投资者分配股利20万元。期末丙公司的权益性结构为: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1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
在比例合并法下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1)内部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抵销
借:实收资本(2000万元×70%) 14000000
资本公积(10万元×70%) 70000
盈余公积(10万元×70%) 70000
未分配利润(70万元×70%) 49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630000
(2)内部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抵销
借:投资收益 7000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70000
未分配利润 490000
应付股利 140000
(3)提取盈余公积的调整
借:提取盈余公积(7万元×70%) 49000
贷:盈余公积 49000
若上例改为丙公司由甲公司单独控制,即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则在完全合并法下编制的抵销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