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准则中与商誉会计相关的规定
(一)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关于商誉的确认和初始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又具体区分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并对涉及商誉会计问题作出说明: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又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内容。因此,在新准则中商誉不属无形资产,而是一种特殊的资产要素,且其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如果为吸收合并,可确认为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如果为控股合并,则确认为母公司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
关于商誉的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就是将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从而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如发生减值的,则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二)期末商誉的报表列示
关于商誉的报表列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的规定,会计期末,商誉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栏中单独设立“商誉”项目予以列报。
二、新准则中商誉会计的特点
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会计准则中,由于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长期过程,价值构成复杂,因其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不易确定市场价值,出于谨慎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考虑,一般不予资本化为资产。新准则规定商誉在企业合并中产生,也就明确了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在会计处理上反映了国际趋同。
外购商誉因取得方式、计量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会计准则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通常将其与企业合并联系在一起,在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中规范商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既借鉴了国际准则的规定又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了类似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即按照股权结合方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购买方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即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时冲减调整留存收益。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产生商誉。这是由于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实例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合并,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这不一定是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出于遏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实行利润操纵的原因,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确认计量的基础。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采用购买法(即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进行核算,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购买方的商誉;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行复核后确认为购买方的当期损益。可见,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看作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在交易中有双方都认可的公允价值,可以确认商誉。
由于商誉是无法具体辨认的资源,并且能使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因此不进行摊销。但是会计期末需测试其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是否降低,计算其减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