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AICPA)公布的有关同业复核制度改革文件可以看到,AICPA一直宣称,早在1998年,即在安然事件之前,协会就已经致力于改进原有的同业复核制度。但不可否认,安然事件所引发的社会压力和监管体制改革才是本次同业复核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因。
一、同业复核制度改革的背景
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其审计师安达信公司随之陷入困境,而同年12月,德勤在对安达信的同业复核中对其质量控制体系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后不久,世通公司、环球电信公司等也相继出现特大恶性财务欺诈。这一系列的重大会计丑闻使很多人对美国CPA行业的同业复核制度的有效性产生怀疑,CPA行业又走到了一个风口浪尖之上。
在社会各界的压力下,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根据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专门设立独立于CPA行业的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简称PCAOB),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对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对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罚;制定或直接采用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
PCAOB对每年上市客户超过100家的大型事务所的检查为每一年一次,对于每年上市客户不超过100家的小型事务所的检查为每三年一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所以及事务所成员签定的审计和复核协议;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事务所的档案记录是否完整;有关事务所审计、监管以及质量控制制度的其他测试。
从2004年5月份开始,PCAOB先后发布了四项审计准则,主要内容涉及到:审计报告遵守PCAOB准则的问题、内部控制审计、审计报告、实质性缺陷的构成要件及披露等问题。还公布了3100号、3101号、3201T号等十多号规则,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审计、职业道德、独立性、税务咨询服务等多个方面做了规定。
这从法律制度上对美国CPA行业监管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CPA行业自律管理模式,因此而发生历史性的改变。
二、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同业复核制度的改革内容
在改革问题上,AICPA的态度异常坚定:协会必须坚定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同业复核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目标。在这一前提下,2001年10月,AICPA成立专门的攻关小组(the System Review Task Force )重新评估和分析制度复核的目标、执行、报告、透明度、管理和效果。攻关小组重新评价了监管体系和执业环境的变化,还广泛听取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特别是SEC、PCAOB、会计准则委员会等12个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团体、个人,对于协会推行同业复核制度的看法和建议。AICPA的这种高姿态赢得了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协会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了同业复核制度的改革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AICPA委员会在2003年10月14日,发布了经过批准的《同业复核执行与报告准则》修订稿,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04年2月AICPA委员会发布了新准则的解释白皮书,并连续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
(一)同业复核管理体制的改革
由于萨班斯法案的推行,PCAOB对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拥有完整的调查、处理、处罚等监管权限。AICPA无力在此问题上进行讨价还价,因此选择强调与PCAOB的协作。
改革后的AICPA的同业复核计划包括两个部分:AICPA 同业复核计划(简称为AICPA PRP)和CPCAF同业复核计划(简称CPCAF PRP)。
CPCAF PRP是在2004年1月1日取代原来的证券市场业务处同业复核计划(SECPS PRP),所有在PCAOB注册并接受其监管的事务所必须参与CPCAF PRP(不管是否是CPCAF会员所)。其主要监督和评价成员事务所的PCAOB监管范围之外的其他部分会计和审计业务,例如非上市公司业务,使得事务所能够达到各州的业务许可要求、联邦监管条件和/或成为AICPA的会员。
其他的CPCAF会员事务所可以自己选择参加CPCAF PRP或者AICPA PRP。非CPCAF会员事务所如果被要求或者想参与CPCAF PRP,需要向CPCAF同业复核委员会提出申请。CPCAF PRP的结果将是公开的,并且参与PRP的事务所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
其他公司参与AICPA PRP,AICPA PRP接受AICPA的检查和41个州的州CPA协会管理。
改革后的同业复核制度明确不包括对PCAOB负责监管业务的检查,这也就意味着行业协会的同业复核制度只涵盖事务所非上市公司业务部分的业务复核。AICPA在这一问题上采取的低姿态做法,也避免了引发会员对协会重复检查的抵触情绪,维系了目前同业复核制度的运作机制。
(二)同业复核制度内容的改革
AICPA对同业复核制度的改革维持了系统复核、业务复核和报告复核三种复核类型,主要在复核的及时性、复核报告、业务抽查和复核程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强化和改进。具体内容是:
1、强化同业复核的及时性。
只要参加业务复核或报告复核的事务所一旦承接了属于系统复核范围的业务就必须在18个月之内或者下一个复核日期之前进行必要的系统复核。这就限制那些能力较差的事务所在业务复核和报告复核的间隔期内承接上市公司审计或鉴证业务。
2、改革复核报告形式,以适应社会公众作为非专业人士的阅读理解需求。其中系统复核报告增加了 对复核过程的描述段,特别是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报告的内容不再沿用以往的格式,而是要求在报告中全面披露所有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告中涉及内部控制的相关术语也被适当简化,有关的复核报告内容都将向有关社会各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