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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审计的困惑与思考[2]
作者: 江 纯   刘可良  田晓明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8-01-23 点击数:259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年检审计是国家登记机关在办理年检时,要求受检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按照年检的规定,执行的一项审计业务。涉及年检审计规定的情况目前主要有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检,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年检和民政部门对民 ...
  (二)登记机关会计信息的需求分析  登记机关对受检单位的年度整体会计信息需求,实际上是一种核算要求,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起着保证作用,而登记机关特别关注的会计信息,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上只是少数或个别项目,许多会计信息不可能都能通过会计年报获得。如《企业年检办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涉及财务会计方面的内容有如下情况:(1)股东出资及其变更;(2)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3)有无抽逃出资;(4)有无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5)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6)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7)虚报注册资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中涉及检查财务方面的内容有:(1)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2)违反规定使用财务凭证的;(3)财务制度不建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4)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侵占、私分、挪用单位的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从上述规定可知,工商登记机关年检时,需要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掌握的信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收资本的情况,二是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实收资本是会计报表的单个项目,一般只与其他项目形成简单对应关系,确认难度比净资产这类综合性项目要小。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把实收资本视为净资产,在企业发生亏损使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时,要求企业增加新的资金来弥补,以使其净资产达到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在企业会计信息不可信赖或无法判断时适用,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是以认缴的出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一般也只需大体了解,其他要求则与会计报表的内容基本无直接关联。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来看,侧重为财务的合规性要求,并且是视情况审计,登记机关所需信息的时间要求按理也可以适当灵活,无须一定为会计年度,如果情况特殊,截至年检时一般不会对监管造成大的影响。因此,年检审计需要年报审计,但不应是惟一的选择。
  (三)防止因单项会计信息需求,引致会计信息的整体误判  尽管登记机关对会计年报的某些会计信息并不需要,但年报审计意见则是相对会计信息整体而言的,可能恰恰就是一些不需用的内容发生错报,如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成本核算等错报。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比专项审计报告的用途广,注册会计师既不可能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为满足某个使用人的需要进行限制性提示,也无法控制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而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年检审计时,可能实际上只考虑了年检的信息需求和审计风险。
  (四)资本核查或专项审计的作用不可替代  尽管《公司法》规定年度终了后,公司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但许多企业没能这样做,对这些企业,笔者认为应以资本核查报告或商定程序的鉴证报告来替代。其作用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助于登记机关的重点监管。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检,从会计角度上说,重点是了解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变化、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而认定资本是否抽逃有时可能需要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一般未专门涉及,除非有明显的事实存在。实施专项审计针对性强。
  二是可以更好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笔者曾根据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对某房地产公司用于出资房地产的处置是否最终用于该公司,受托过专项审计和调查。此前登记机关也曾到有关部门调查过,但由于对一些专业处理不了解却无法落实。
  三是资本核查或专项审计操作上具有灵活性,可以适应受检企业或单位复杂情况的需要。资本核查或专项审计可以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就某个方面发表专业意见,受会计资料的影响有限,有的证据可以通过现场查验和调查取得,而且报告对检查采取的方法、过程和有关事项有充分披露的空间。以笔者曾审计过的一家企业为例,该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有三、四百万,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经营也正常,但该公司的资料只有一些零散的销货卡。对这样的受检单位无法进行年报审计,但如果仅对该公司资本的存在性和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发表核查意见,笔者认为可通过盘点实物资产、核对银行账户等程序,确定该单位审计日的实物资产数额;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情况下,将实物资产与实收资本作简单比较,如果资产数额大于或等于资本数额,说明资本有存在的可能,相反,如果资产数额小于资本数额,企业又无核算资料提供,说明资本运用可能存在问题,应提请登记机关关注,以重点监管;对经营活动的评价,可抽取某天或一个时期进销量进行测算,以确定年度数额,资本核查或专项审计不局限于会计年度,应主要以审计日为基础。为此,笔者建议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当地登记机关进行沟通,在登记机关布置年检工作时要求对会计资料不完整的受检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本核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作为替代资料,以共同做好年检审计工作。
  (五)制定资本核查具体准则,规范年检审计行为  资本核查与验资是两个配套的环节,审计报告准则有对投入资本验证的验资实务公告,而对资本核查却没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这不能不是一种缺陷,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尽快制定具体准则,规范年检审计行为。
参考文献:
[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2005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4]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
[5]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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