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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审计的困惑与思考
作者: 江 纯   刘可良  田晓明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8-01-23 点击数:274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年检审计是国家登记机关在办理年检时,要求受检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按照年检的规定,执行的一项审计业务。涉及年检审计规定的情况目前主要有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检,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年检和民政部门对民 ...
   年检审计是国家登记机关在办理年检时,要求受检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按照年检的规定,执行的一项审计业务。涉及年检审计规定的情况目前主要有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检,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年检和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等。这些年检都要求受检单位分别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民政部门规定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受检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新《公司法》确定公司法定审计制度后,工商部门制定了新的《企业年检办法》,要求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事业单位年检时要求受检单位提交事业单位净资产的验资报告,其实质也是一项审计业务,但各地作法不一。这些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做大了审计业务,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要面对众多缺乏内部控制的中小企业或单位进行审计,这无疑增加了执业风险。
  年检审计主要有如下特点:(1)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为政府部门或登记机关。(2)审计范围和内容主要涉及自登记或上次年检以来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方面,但目前一般只要求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3)审计对象为受检单位。这些单位大部分规模小,融资能力低,只有少量的商业信用;内部控制薄弱,甚至缺失。审计的固有风险高。因此,能依赖符合性测试和适用审计抽查的单位不多。(4)审计付费低,而且审计时间未能适当保证。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获取的审计证据一般很难给予满足。
  基于上述特点,注册会计师受托执业时,对许多资料不完整的企业,如果按照年度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这些单位会拿到一份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登记机关无法了解该受检单位的具体财务情况,另一方面,也难以被受检单位所接受。即使有的单位会计资料完整,可以实施详细审计,但收费额也未能得到合理保证。因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原因分析  除了受检单位的内部控制问题之外,登记机关的监管思路及其行政行为也会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一定影响,如登记机关实行“以罚代审”时就是如此。首先,对审计收费会造成一种压力。如果对未提交审计报告的单位仅仅进行罚款,受检单位就会在委托审计和接受罚款二者之间权衡,罚款额低于审计收费时,就会选择受罚,实际工作中有的罚款的确未能起到惩处作用。其次,影响受检单位审计报告的需求。受检单位认为提交审计报告只是登记机关罚款的借口,因此,不会认真考虑建账问题,不利今后执业。此外,年度审计报告需求的惟一性也对执业过程产生影响。一方面,由于受检单位对年度审计报告需求的惟一性,有的受检单位因税务部门、债权人和股东对该单位的年度审计报告没有要求,仅是为了应付登记机关年检需要,委托审计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执业时难以得到配合。另一方面,因登记机关对年度审计报告要求的惟一性,登记机关只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受检单位和注册会计师没有其他报告或审计形式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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