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方法及其具体应用
发布时间:2007-11-26 点击数:136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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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税率差异技术法。
该方法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利用税率差异,最大化节税的技术。我国税率制定中存在累进税率使这种方法得以应用。如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 ...
一、税率差异技术法。
该方法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利用税率差异,最大化节税的技术。我国税率制定中存在累进税率使这种方法得以应用。如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同时,土地增值税法还规定,房产商开发的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自己开发的生活小区房产项目,利用税率差异技术进行整体税务筹划。如增加配套设施的成本,建设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及其他附属设施,一方面,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了增值率,从而降低了土地增值税率,或者达到不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完善了小区配套设施,满足了购房者的需求,可以加速开发商的资金回收速度,降低房产商的资金占用成本,还可以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参与小区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投入,建成高档的双语幼儿园,或全国重点学校的分校等,为房地产企业找到长期的免税项目,获得长期固定的收益。需注意的是,税法中对于内部价格的制定有一定的限制,企业不能随意调整,所以企业在运用内部价格调整税收时应该慎重。
二、税制要素筹划法。该方法就是利用税制要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找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内容。任何税种都明确规定了征税对象。进行税务筹划要利用这些规定作反向思维,找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内容,然后利用这些规定开展筹划工作。如某企业有一项专利技术要转让,有两家公司想购买这项专利技术,两家都出价1000万元,一家是外国公司,购买后在外国使用,另一家为境内公司,购买后在境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根据这条规定推论如果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境内使用,就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若该企业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国公司,由此该企业可免交50(10005%)万元的营业税。
(二)找出有利于延迟纳税的税法规定,并依此签订对外销售合同。税制设计过程中,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会有很大差别。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具体规定,签订对自己有利的销售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如某企业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如是直接收款合同,当对方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下必定会迟延付款,但企业仍须根据合同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这就会给企业造成纳税压力。如果企业根据购货企业的财务状况签订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确认收入,分期计算缴纳税金,就可以达到迟延纳税、缓解企业纳税压力的目的。
三、分拆与合并技术。
分拆与合并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乃至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或将两个乃至更多的纳税人的所得、财产合并,为少数纳税人所有,从而最大化节税的技术。
(一)利用分拆技术的筹划。企业所得税一般都是累进税率,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如将所得额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可以减少计税基础,降低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3%,但国家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上又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包括3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纳税人可以根据效益原则,选择是否将企业分割为两个或多个纳税主体,从而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某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应缴所得税为39600元。此时,如将企业分拆为两个企业,分立出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400元;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4300元,两个企业共计纳税29700元。分拆后与分拆前相比企业共节约所得税9900元。
(二)采用企业合并技术的筹划。当一个企业盈利另一个企业亏损时,盈利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亏损企业的亏损却迟迟得不到弥补,这对企业构成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利用合并技术进行筹划,来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甲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乙企业累计亏损91万元,甲乙企业合并前分别缴纳所得税33万元和0万元。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可以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抵减盈利企业的利润。现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甲乙企业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税所得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24300元,比合并前少纳税305700元。可见,选择适当的企业合并,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四、组织形式筹划法。
在有些情况下,对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无法进行筹划,而必须通过另行设立企业才能够实现,这种方法就叫组织形式筹划法。因此,组织形式筹划法也叫业务拆分筹划法。组织形式筹划法经常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此时,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既发生了销售货物行为又发生了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劳务行为,如果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则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用组织形式筹划法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筹划,减少税负。如某生产企业销售中央空调,并提供安装劳务。假如中央空调的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同时,企业又另向购货方收取20万元的安装费。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该生产企业无论如何核算都必须将收取的销售款和安装费合并按照17%的税率缴纳20.4(12017%)万元的增值税;如把售价100万元的中央空调开销售货物发票缴增值税,将安装费20万元单独开具安装劳务发票缴营业税,都不符和现行税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下无法进行纳税筹划。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业务拆分、重新安排组织形式来实现筹划,在生产中央空调的企业之外,单独成立一家专门提供安装劳务的公司,由安装劳务公司与购货方签订安装合同,这样就不构成混合销售,20万元的安装劳务费就只需按3%的营业税率缴纳0.6万元的营业税,该笔销售行为一共只需缴纳17.6(100×17%+0.6)万元的税款(因不影响分析结果,为便于比较说明,本文没有涉及进项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二)为减少企业的计税收入进行的组织形式筹划。不管是增值税法还是营业税法都规定对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并计算纳税。但是,很多纳税人往往会为一些单位代收一些款项,这些款项并不是企业的收入,它们最终都要支付给委托收款的单位,如果对其一并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组织形式筹划法对企业的组织形式重新进行安排,以避免多纳税。如甲企业将一栋商业大厦出租,每年要代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向客户收取1000万元的水电费,按照现行营业税法和房产税法的规定,甲企业需要缴纳50(10005%)万元的营业税和120(100012%)万元的房产税,合计170万元。为避免缴纳该笔税,甲企业采取的可行的方法就是对企业的组织形式重新安排,将原来负责该出租大厦服务业务的部门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家物业公司。根据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后,甲企业收取的租金中不再含有该笔代收款项,就可避免每年再缴纳50万元的营业税和120元的房产税。可见,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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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马宏宇:《实施税务筹划必须注意的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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