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税务论文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
发布时间:2007-11-26 点击数:142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税务筹划策略 (一)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600元就要纳税。筹划时,可以将超过1600元的工资、薪金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不可仅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增加其可支配收入,还可以降低名义收入以减少纳税。高 ...
一、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税务筹划策略 (一)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600元就要纳税。筹划时,可以将超过1600元的工资、薪金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不可仅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增加其可支配收入,还可以降低名义收入以减少纳税。高校通常可以为教师支付交通、通讯、用餐等基本消费支出,相应地降低其税前工资,减少计税依据;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优惠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为教师免费提供福利设施,如免费家具、健体中心、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只要不将其转化为现金支付或改变产权归属,则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教职工提供周转房或负担其房租;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学习培训费用。具体筹划时,学校应建立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制度,明确各职别教师的报销方式及限额,并依据合法的报销凭证处理。 [例1]王教授每月工资为535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2100元、交通费120元、电话费150元,食堂用餐200元。除去以上固定开支,王教授可动用收入为2780元。王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437.5[(5350-1600)15%-125]元。如果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学校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278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93[(2780-1600)10%-25]元。经筹划后,学校支出不变,但王教授每月可节税344.5(437.5-93)元,全年共节税4134元。 (二)合理发放年终奖金、津贴。2005年税法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用当月取得奖金数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因此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地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即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条件下,只要不提升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级数,应尽量将各种奖金合并在年终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本身适用税率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就应将奖金转换为月收入发放。 [例2]刘教授2005年每月工资为4500元,当年年终超课时津贴、科研津贴预计为36000元,若奖金按月发放,全年应纳税9660{[(4500+3000-1600)×20%-375]×12}元;若按半年发放,全年应纳税10800{[(4500+18000-1600)×25%-1375]×2+[(4500-1600)×15%-125]×10}元;若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应纳税8995{[(4500-1600)×15%-125]×12+(36000×15%-125)}元。可以看出,在年终奖税率小于等于月税率时,年终一次发放纳税最少、平均每月发放次之、按半年发放最多。 另外,分析国税发[2005]9号文件可以发现,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扣除了1个速算扣除数与理论算法相差11个速算扣除数,会导致存在纳税禁区。其特点为:一是相对纳税禁区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所得增加,税后所得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即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却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的相应点。常见的纳税禁区有:[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所以,高校在年终奖税务筹划时,一方面要注意降低税率,另一方面应避开纳税禁区,尽量选择纳税禁区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 [例3]2005年赵老师全年收入总额为25500元,其中每月工资为1600元,年终科研津贴6300元,若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应纳税605[(6300×10%-25)]元。为避开纳税禁区,筹划将科研津贴6000元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剩下的300元奖金在1月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全年应纳税315[6000×5%+(1600+300-1600)×5%]元,比筹划前可节税290元。 (三)采取推延或预支方式,均衡发放工资薪金。由于受假期、课时不均等因素影响,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在各月起伏会比较大。如果将全年预期收入按照12个月平均分摊发放,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过高而多缴税金,而有些月份收入较低,无法完全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 [例4]李老师每月基本工资为1050元,2005年第一学期3至6月代课120节,按照学校课时津贴规定,50元/节,共需发放6000元,第二学期无授课任务。如果学校在课程结束后发放课时费,李老师6月需纳税715[(1050+6000-1600)×20%-375]元;如果经筹划,学校在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内平均发放课时费,李老师每月实际收入为1550元不用纳税,可节税715元。 (四)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当应税所得在20000元以上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高,在可能的情况下,教师可通过与其他单位签订雇佣合同的方式,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更有利于节税。 [例5]张老师2001年5月为某公司设计图纸获得收入51600元。如果张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纳税,其应纳税额为50000(51600-1600)元,其应纳税额为11625(5000030%-3375)元;如果张老师与该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纳税10384[51600(1-20%)30%-2000]元,筹划将后工资转化为劳务报酬可节税1241元。 (五)科研项目费用转化法。高校有许多科研项目,如果利用自筹经费方式开展课题立项及研究,相应地就可以事先与学校协议在今后该成果计算发放科研津贴或奖励时,先报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审稿、出版、材料等相关科研支出,再按照规定给教师发放津贴差额,以降低计税依据。 [例6]苏老师2005年开始自筹经费研究税务筹划相关课题,共发表论文20余篇,期间支付调研费、版面费、资料费等31500元。2005年末按照其所在学校科研考核和奖励规定,统计其成果应发放科研津贴36000元。若苏老师一次取得35000元,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需纳税5275(3600015%-125)元,税后收入为30725元;若将事先支付的31500元报销后,取得津贴差额4500元,则纳税225(45005%)元,经筹划可节税5050元。 (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和单位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税。所以,高校和教师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将教师工资中免税津贴、补助以及“四金”单独核算,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计税工资的发放金额。 二、高校教师劳务报酬税务筹划策略 (一)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时,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可以降低教师税赋。 [例7]徐老师在外进修期间每月从学校取得基本工资800元。另外,徐老师平时在某公司从事设计图纸工作,每月设计费收入2500元。如果徐老师与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应分开征税。此时,学校工资所得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而设计费收入应纳税额为340[(2500-800)20%]元。如果徐老师与公司签订长期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而将学校的800元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核算,因未超过800元免征额,不用纳税,由公司支付的2500元按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5[(2500-1600)10%-25]元。该案例中,如果徐老师与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275(340-65)元,全年可节省税收3300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一般来说,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教师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筹划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内发放。 [例8]周教授为某高校兼职教授,每学期4个月中每周到该校授课一次,每次酬金2000元。若该校一次性支付周教授32000元酬金,则其应纳税额为5680[32000×(1-20%)×30%-2000]元;若与该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则周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1280[8000×(1-20%)×20%]元;4个月周教授共计纳税5120(1280×4)元,应避免了一次取得酬金而适用高税率,筹划后可节税560元。 (三)合理设计劳务合同筹划。纳税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不仅要注意其法律含义,还要考虑税收因素,通过巧妙地设计劳务合同,可以使企业和教师双方共赢。 [例9]朱教授为外资企业做培训,按照原合同规定,企业支付劳务报酬50000元,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等10000元朱教授自理。依税法规定,朱教授应纳税额10000[50000×(1-20%)×30%-2000]元,实际只获得30000元净收入。若进行筹划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40000元,往返机票、食宿费全部由甲方负责”则朱教授只需就40000元收入纳税,应纳税额7600[40000×(1-20%)×30%-2000]元,税后可得32400元,筹划后节税2400元。 三、高校教师稿酬税务筹划策略 (一)费用转移法。教师在出版著作时,事先与出版社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由对方支付调研、差旅等费用,但适当降低支付稿酬的标准。经过筹划,一方面降低了教师名义稿酬,另一方面仍享受了20%的定额费用扣除率,可实际多扣除费用,实现双重节税。 [例10]黄教授计划出版一部税制改革方面的学术专著,课题组需要赴全国各地进行考察、调研。预计著作出版后稿酬收入18万元,预计调研及相关费用8万元。如果黄教授自己支付相关费用,则应纳税20160[180000(1-20%)14%]元,实际所得79840(180000-20160-80000)元;如果由出版社支付相关费用8万元,黄教授可得到稿费10万元,则应纳税11200[100000(1-20%)14%]元,实际所得88800(100000-11200)元。通过筹划,黄教授实际所得增加8960(88800-79840)元。 (二)系列丛书法。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独立部分,以系列丛书形式出版,则该著作可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 [例11]颜教授拟出版一部专著,出版合同规定由出版社承担相关费用,并支付稿酬8000元。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896[8000×(1-20%)×20%×(1-30%)]元。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丛书出版,分别领取稿酬,则应纳税额896{[(8000/4)-800]×20%×(1-30%)×4}元,经过筹划,颜教授可少缴税款224元。 (三)集体创作法。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集体创作法,即一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这种筹划方法是利用稿酬低于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发行量、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使用这种筹划方法,虽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每个人的最终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或将自己的利害关系人列为著作组成员。 [例12]高教授准备出版一部教材,预计稿费收入2万元,如果是独立写作,稿酬应纳税额为2240[20000(1-20%)14%]元。如果组成十人创作组,稿酬每人2000元,10人共纳税为1680[(2000-800)14%10]元经过筹划,可节税560(2240-1680)元。 ———————— 参考文献: 张志宏:《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北方经贸》2003年第7期。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