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做好半年报披露工作
发布时间:2007-06-30 点击数:144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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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向上市公司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无法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 ...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向上市公司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无法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证所将自2007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 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通知称,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上证所提交相关文件。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半年报全文及摘要2.2.1“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数据为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分别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的情况,以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公司还应当参照规定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做出披露。如果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业绩在半年报报告披露之前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及时披露2007年半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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