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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对国际避税问题的税务实践
发布时间:2007-06-15 点击数:172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国际避税的核心问题:转让定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避税处公布的数字显示,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避让税收300亿元,其采用的方法绝大多数是转让定价;另外,从上海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跨国公司的避税也主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实现。由此我们基本可以得出结论:跨国公司在我 ...
  一、国际避税的核心问题:转让定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避税处公布的数字显示,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避让税收300亿元,其采用的方法绝大多数是转让定价;另外,从上海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跨国公司的避税也主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实现。由此我们基本可以得出结论: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主要通过转让定价实现,它的核心问题是转让定价问题。国际间的转让定价,一般来说有七种形式:   (一)购销中的价格转移   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部件、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购销是其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价格转移的主要表现为关联公司之间供应或销售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办法,将本应属于高税率国家的公司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公司,以达到少纳所得税之目的。在这些交易中,转出利润的公司通常是高价支付材料款、低价收取销售款,而转入利润的公司做法正好相反。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   商标权、版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它们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施加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三)贷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   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了金融业的准入资格,金融业跨国公司常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四)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   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的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或免费、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可以影响成本和利润。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   固定资产购置费虽然是企业资本性的支出,但是,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能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经济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估价过高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的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   (六)母公司的管理费   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5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政府在判断时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转移利润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从而转移子公司的利润。   (七)行业控制   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的目的。   二、我国税务处理的实践与特点   (一)我国税务处理的实践概况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处理实践起源于深圳特区,主要标志是《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颁布,时间是1988年。但该办法只是一个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对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无法处理。1991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第十三条专门对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作了原则性的税务处理规定。同年6月,国务院又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其中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对关联企业的税收处理作了具体规定,税法和细则均从1991年起施行。所以,1991年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开始实施转让定价税制的时间。我国税法规定对转让定价调整所使用的方法有四种:即非受控可比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其他方法。但由于经验、价格信息相对缺乏,熟悉这方面专业的税务人员不多,所以,在实际处理时,大多数采用成本加利法或核定利润的办法。   (二)转让定价在我国的集中表现   从转让定价避税的形式来看,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采取的方法各种各样,但数量特别多的是两种形式:   1.原材料的采购和货物的销售   由于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完全由外方控制的占很大比例,特别是一些大型的跨国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它们对“进出”通道控制很严,因此,货物购销中的“高进低出”现象比较严重。在已处理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属于这类情况。   2.逆向避税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外商已构成了低税环境。如经济特区所得税率为15%,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还可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优惠等。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可谓是超国民待遇,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外商仍使用转让定价手段向境外转移利润,形成低税国的子(分)公司向高税国的母(总)公司逆向转移利润的反常现象。   (三)转让定价在我国表现出的特点   1.方法的多样性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很多,它们既可以通过货物购销,也可以通过劳务买卖;既可以通过资产的转让,也可以通过资金的融通;既可以通过资本的控制,也可以通过行政的干预。总而言之,它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把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获得的利润转移到世界其他地方。只要关联企业一成立,其方法无所不在、无处不在,而且是变化莫测、相互策应、防不胜防。   2.表现的隐蔽性   国际间的转让定价相对国内的关联交易而言,有时很难被察觉,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价格转让和受让对象相隔很远,价格信息不易联通,信息不畅使价格失去参照和比较,因而即便是很明显的价格转让,人们也不得而知;二是这些跨国企业为了多争取利益,千方百计地躲避各国政府的视线,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办法,使各单项价格转移的绝对量有所缩小,一定程度上隐蔽了它的不合理性。   3.目的的单一性   表面上看,转让定价是在价格上做文章,中间目的在于调整收入、成本或者利润,但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税负、增加净利。   三、积极应对我国税务处理所面临的问题   针对我国现状,应对该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全面认识   我们既要看到它合理的一面,也要看到它危害的一面。转让定价是一种经济现象,受经济利益使然。既然是经济现象,那就有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从国际经济学角度来看,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造成资本、商品、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只要关联公司和不同的税收环境存在,转让定价就不会停止,这是经济社会的规律。   中国税务信息网站的一份资料显示,跨国企业每年在我国利用转让定价技术避让的税收达到180亿元之多(总的年避税金额达300亿元),若以15%的税率推算,转移的利润为1200亿元以上,若再以10%的利润率估算,则每年从我国转移出去的收入额达12000亿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经济增量。当然,转让定价导致的税收流失不仅仅是所得税,180亿元的税额可能还包括流转税额,即便如此,转移出去的收入数也不下几千亿元。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转让定价对经济的影响非同小可,它已经向我国经济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要站在战略的高度,不断研究和深化相应的税制理论,在意识上不断超前,在技术上不断创新,在措施上不断防范,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不合理的价格转让。   (二)努力把握转让定价的规律   转让定价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现象,包含的内容很多,涉及的面很广,但是,只要努力把握,还是有规律可循的。从大的方面来说,它的规律主要有这么几点:一是注重战略性策划,主要是针对各国法制的不健全和各国对国际行情的不了解,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钻法律的空子;二是载体主要为关联企业,即通过关联企业把价格利益在国际不同的征税区之间进行转移;三是途径的相对单一,即为了达到减少税负、增加净利的目的,多数采用转让定价的方法。掌握了规律,有助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正确评价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建设工作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设起步较晚,较美国晚了60多年,较英国晚了40多年,较日本也晚了近20年。虽然如此,但进展还是比较快。从1991年开始,我国陆续在法律、规章、操作程序三个层面上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在《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及近年来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APA)中,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交易价格调整等都作了很多详细的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框架体系。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税务处理总体效果还不甚理想,还存在一些问题;另外,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很多问题产生于地方的实践过程中;特别是推行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等。其中很突出的问题是信息不畅和具体裁量上的难度,即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畅通而难以判断价格的合理性。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解决。   (四)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针对我国在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应积极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建立价格信息库   建议在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价格信息库,广泛收集世界各类市场行情,作即时动态跟踪,并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现有的法规和即时的信,可以提高执法的质量,在遏制价格转移方面起到有效的作用。   2.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已设有国际反避税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但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机关尚无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这对该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是不利的。根据国际上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一般都自上而下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3.加大对逆向避税的税务处理力度   外商投资企业从我国向境外逆向转移利润,说明我国的低税和税收优惠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我国流失的税收是净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对这类企业作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这样既不会影响其投资积极性,又可挽回国家税收流失。   4.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   转让定价是国际性的避税行为,相应地反避税工作也应体现出国际性,故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到国际税收合作中去。这样做既可增强该项工作的效果,又可及时了解其他国家的反避税动态。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外资来源国和地区的排序,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工作合作和业务交流。对投资金额特别大的国家和地区应重点予以关注,对案例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国与国的交流和合作。   当然,转让定价税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通盘考虑、逐步推进。这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我们要善于总结过去的实践,针对现实的问题,借鉴他国的经验,面向未来的发展,推进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葛惟熹.国际税收学[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4. [2]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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