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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7-01-15 点击数:217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如何根据国税总局最新管理办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好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将十分关键,如若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企业发生的实际损失将得不到扣除,从而多缴了所得税。关于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我们可参照国税总局2005 ...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如何根据国税总局最新管理办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好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将十分关键,如若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企业发生的实际损失将得不到扣除,从而多缴了所得税。关于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我们可参照国税总局2005年9月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几个关键点: 一、分清程序是前提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仅限内资企业,下同)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论金额大小,应及时向有关税务机关报送税前扣除申请,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两种,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可,不必像以往一样奔波于税务机关搞层层审批,这对经常有财产损失的商业、制造业来说无疑是一条好消息。而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管理办法》共列举了八种情况,一目了然。 二、把握时间是关键 为了防止企业人为改变财产损失的扣除时间,调节企业利润,新《管理办法》对时间要求非常严格,无论自行申报还是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企业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资料。故企业平时要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保留。 三、出示证据是保证 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客观真实,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税务机关审核过不了关,最终只能“哑巴吃黄连”。这就要求企业在发生财产损失之后要保存、收集、和取得有效的证据,以保证向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申请后能及时提供相关的鉴定和说明材料。这些证据又分为国家机关、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后两种对财产损失认定证据是《管理办法》新规定,尤其是对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必须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以保证本企业对各项资产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切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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