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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造筵席税的现实思考
发布时间:2007-04-28 点击数:168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停征已久的“筵席税”的改造和恢复征收的必要性以及积极的现实社会效益。文章认为筵席税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造,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文章提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公款消费进行控制和引导,而恢复开征筵席税可以作为一种新的选择。 关键词 ...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停征已久的“筵席税”的改造和恢复征收的必要性以及积极的现实社会效益。文章认为筵席税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造,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文章提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公款消费进行控制和引导,而恢复开征筵席税可以作为一种新的选择。 关键词 筵席税 税收征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筵席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按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需要加强控制和积极引导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款接待消费。 《暂行条例》规定筵席税的具体征税办法和实施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来国务院将此税种的管理权从94年1月起下放各地方政府。鉴于当时的多种因素,有些地方政府不愿继续开征筵席税,而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一直到2001年前后才停止征收。 当前社会上请客送礼、大办筵席的风气绵延不止;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慷国家之慨,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现象虽经整顿,仍呈蔓延之势;不仅腐蚀了干部队伍,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公款吃喝金额十分惊人,据报道,每年用于公款招待吃喝的开支高达2000亿元。因此,很有必要采取措施抑制公款吃喝,倡导节俭,消除不良风气,从而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氛围。而改造筵席税并恢复征收(或其它同此功能的税费),具有积极的财政税收和社会经济意义。 一、恢复征收筵席税的积极作用和社会效应 开征筵席税后的一段时间,由于起征点和税率等设置不当,对餐饮服务等行业有一定程度的冲击,所以税收和社会效果都不明显。不少地方政府及部门出于发展地方经济,促进消费等理由,认为筵席税已经失去了调节经济发展的作用,而且还给经济增长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抑制了个人消费,因此纷纷停征。本人认为开征筵席税的目标和功能在《暂行条例》中十分明确“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而在当前创建和谐社会时期,更应在这方面用税收手段加以引导。恢复征收筵席税可带来如下的社会效应: 1、继续大力倡导节俭社会风气。目前的公款接待吃喝消费对我们国家的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还有部分群体的生活十分贫困。因此,铺张浪费公款吃喝等不良风气,较容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将对我国建设和改革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恢复征收筵席税,有利于抑制奢侈浪费风气的蔓延,引导人们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自强的社会风尚。另外,筵席税对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2、通过税收,把社会消费开支特别是集团消费性质的开支集中起来,转为国家生产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投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果恢复开征筵席税,并且规定收取的税款款项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话,既可以提高国家社会教育方面的开支,又可以引导消费群体减少铺张浪费,勤俭节约。我们假设若按1%对公款消费中的1000亿元进行征收,则可以收取10亿元的税款,如果这10亿专项用于贫困学生资助,按1人年均费用2000元计算,可以资助50万学生。因此社会效益是巨大的和十分明显的。 二、对筵席税重新改造,适应新的社会形势需要 《暂行条例》对筵席税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高税率,低起征点、对餐饮服务业的冲击等,甚至可以说是筵席税被迫停征的重要因素。因此,主要改革内容是:对筵席税进行重新定位,对起征点、税率、税负承担者等进行重新研究。另外,很重要的问题是探讨筵席税是否可以改餐饮单位代扣代缴方式为消费单位直接缴纳。而且这个方式转变关系到筵席税重新开征或者征收同样功能的税费能否实施的关键问题。对筵席税进行根本改造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有以下几点。 1、明确改造后的筵席税调控的具体行为是单位的公费接待吃喝,取消对普通个人消费的限制。对筵席税的改造,目的是调控公款消费,不应对普通民众消费进行限制。这样也可以减少社会对筵席税的抵制,并且可以集中力量强化对公款接待消费的各单位进行税收监管。可以考虑取消起征点;征收率适当降低,实行累进比例税率。将征收方式由代扣代缴改为公款接待消费单位直接缴纳。 2、改造筵席税,应尽量避免对餐饮服务业的正常发展带来严重冲击。其实,通过适当的税收调控,也可以促进餐饮业行业内部的竞争和调整。 3、筵席税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综合考虑。对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未超出正常接待消费的单位可以免征,控制重点是企业超规定标准的公款接待消费。由于公款消费主要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此可先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上进行改进。 4、可以将筵席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税款分配比例可对地方进行适当倾斜。 三、对单位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严格分类管理 1、恢复开征筵席税,可以促进企业更加注重公平竞争。适度的经营接待可以起到增进了解、融洽关系的作用。但企业应该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争取客户的营销思想放在提高产品和服务水平上。另外,减少不合理的公款招待吃喝,可以间接增加企业利润,减少不合理的公务(职务)消费以及行贿受贿等现象。 2、即便不恢复开征筵席税,同样可以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达到控制公款接待消费的目的。这即本文所说的对业务招待费的分类管理,这里的“类”,主要是费用金额。一般说来,每个企业都要发生正常的业务招待费用,但有些费用是可以控制和应该禁止的。扣除办法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规定了不得突破有关指标,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这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到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作用,但在控制公款接待吃喝方面力度还不够。建议对超过部分除不得税前扣除之外,还可以加收一定比例的、具有约束警示性质的税费,或对允许扣除比例进行调低等。一是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二是可以引起企业监管部门如国资委、股东会、董事会等的重视,通过他们来对企业管理层施加影响,采取措施减少费用的支出。另外,还可以要求在会计核算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适当披露说明,以引起更广泛的关注。这也是企业内部重视控制业务招待费、减少开支的制度保证。 3、中国企业如果不在业务招待费方面进行自律的话,很有可能在参与全球竞争时遭遇外国法律的限制。因为不当的职务公款消费和业务请客送礼在很多国家,包括许多跨国企业是严格禁止的。中国企业行为要与世界接轨,这方面也是应该注意的。 4、另外,也需加强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开支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公款吃喝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基层政府机关的消费开支尤为突出。因此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和收支审计时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在此方面起到积极正面的示范作用。 综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公款消费进行控制和引导。而恢复开征筵席税可以作为一种新的选择。筵席税这个税种能否恢复开征,不应该只看到尚存在的一些问题,应该肯定其所起的积极作用,如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正常的市场竞争、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等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6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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