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业绩和节税:从两难到双赢
发布时间:2007-03-27 点击数:145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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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摘要:传统的税收筹划是通过控制会计利润以减少所得税,但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对公司又极为重要,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两难选择,似乎不可皆得。但是,上市公司如果能摆脱传统的筹划思路束缚,就能找到一些既节税又保持业绩的双赢途径。
关键词:上市公司 节税 业绩 ...
摘要:传统的税收筹划是通过控制会计利润以减少所得税,但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对公司又极为重要,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两难选择,似乎不可皆得。但是,上市公司如果能摆脱传统的筹划思路束缚,就能找到一些既节税又保持业绩的双赢途径。
关键词:上市公司 节税 业绩 税收筹划
传统的税收筹划是通过收入的最小化、费用与支出的最大化,即通过控制会计利润,进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减少所得税支出的目的,但是 “此招”上市公司难以受用。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面对大量的投资者和许多分散的股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投资者往往以公司业绩为决策的根据,因此业绩关系到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决定公司股票的价格,影响公司的再融资能力。虽然从长远来看,通过降低会计利润,减少所得税支出对公司、股东有利,但是投资者和股东可能无法知晓、理解,进而使他们的投资决策发生扭曲,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效应。
那么,上市公司是否能摆脱节税、业绩这“两难”困境,实现“双赢”呢?笔者以为思路有二:一是争取降低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二是寻求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保持会计利润的良策。第一种思路最为便利,但是筹划的空间很小。特别是我国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取消了地区差别税率,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率(均为25%),只有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以,此方法只适用于有条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公司,而一般的上市公司第二种思路才是可行的选择。
既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又要保持公司的会计利润,二者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相同。会计利润核算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现金流量全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而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培植税源、促进竞争以及引导社会投资等原则,依据有关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因此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与按照税收法规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是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它们的差异或国家税收优惠,通过合理安排经营方式来达到不减少会计利润,保持业绩,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公司所得税的结果。笔者认为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
一、固定资产折旧实行会计与税法分离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①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机器设备。②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③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④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加速折旧方法不得缩短折旧年限,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年限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
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处于减、免税期,并且具备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条件时,可以在会计核算时对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而在申报纳税处理时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果会计上按直线法折旧,每年的折旧额相等,公司每年的利润不会因此出现波动。税务上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就能推迟纳税的时间,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采用加速折旧是有利的。这样一来上市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保持平稳,同时又可得到加速折旧的实惠。
二、利用免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市公司若进行技术转让或投资国债,公司收益增加,却不必缴纳所得税。就会使公司一方面业绩状况改善,另一方面税收支出却不增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同时实现业绩和节税的双重目标。
三、采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财税[2000]13号):①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②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并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和投资者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③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④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技术改造投资采用国产设备,直接抵免上市公司新增所得税。一般说来,公司业绩上升才会所得税增加,但如果上市公司通过适当的筹划安排,能享受抵免,则可实现业绩提高,而所得税支出不变的“双赢”效果。
该政策要点有:一是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二是抵免的期限最长五年,因此上市公司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尤其重要。一般应选择基期利润或应纳税款较少的年份进行投资。因为新增税额=抵免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设备购买前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
四、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
(一)利用研究开发费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目前,上市公司实施的是新准则体系。公司研究开发支出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来进行会计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划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上市公司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严格划分阶段,适当扩大开发阶段的比例。这样一来大部分支出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管理费用减少,使企业当期的业绩得以改善,以后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对每年业绩影响也不大。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使企业当期的所得税减少,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上市公司还是有利的。
(二)利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上市公司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①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的多少。②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低,可充分享受优惠。加计扣除降低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所得税支出,还能在一定程度改善公司业绩,是上市公司实现“双赢”有效途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上市公司自主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以下要点:①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②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主管税务机关着重审查企业的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公司,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所以,上市公司在运用这项政策时,应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技术开发费要单独归集核算,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五、兼并亏损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②合并企业承担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如果市场上某企业资产质量较好或有发展前景,且账面积累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的亏损,那么赢利丰硕的上市公司就可考虑兼并该企业。只要兼并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就可用被兼并企业的亏损来冲减上市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而公司业绩却不受到影响,实现节税、业绩双赢。
综上分析可知,上市公司通过科学安排公司的经营、投资、兼并活动,还是有途径可以摆脱节税、业绩的两难局面,同时实现既节税又有业绩双赢结果。但也可发现上市公司由于业绩因素的制约,所得税筹划的空间比一般的公司要小,因此上市公司还应该重视其他税种的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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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蓉.金方案—税收筹划实务与案例[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3]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G].税法Ⅱ.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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