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二十条 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一)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二)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或组织管理。
(三)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履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分管)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部门经理5年以上。
(三)主持(或分管)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级医院、副地市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会工作5年以上。
申报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本条件中任职单位规模限制。
第二十二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两项以上:
(一)组织、指导全市或地市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会等经济工作期间,在加强内控、防范化解风险、投融资管理、提质增效、财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或地市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取得显著效果,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取得的绩效指标居同行前列。
(三)主持2项以上地市级或参与2项以上省级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拟定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并购等方案,并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四)参与5次以上地市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行业(系统)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专项审计或大型项目的财会咨询服务等。
(五)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咨询项目,出具报告得到认可。
(六)主持或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类地方性法规、省(部)级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定国家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七)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行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省(部)级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类(会计及相关专业)三等奖以上。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取得下列理论成果一项以上: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会计类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课题、项目具备较高的研究价值,成果转换工作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期间,工作成效显著,形成相关理论成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一定的效益。
(二)出版过会计专业著作或译作(独著或本人撰稿不少于5万字的合著)。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四)入选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案例库1篇或入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案例库2篇以上。
第二十四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2年,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以上正高级会计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
(一)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
(二)会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三)其他按规定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