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满足下列相关要求:
(一)企事业单位人员,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参与单位经营管理或财务管理,在增收节支、税收筹划、内部审计、资产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2.参与制定执行会计准则、健全内部控制、推进会计信息化以及管理会计应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较好成效。
3.参与单位上市、改制、重组、清产核资等重大专业技术工作,发挥主要作用;或参与单位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会计中介机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近5年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累计10项以上;
2.近5年完成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2项以上;或完成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业务3项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著作或译著。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期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三)主持完成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研究并完成结项。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本人负责主持并实施与会计职责相关的有价值的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