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呈报的材料
1.公示情况说明。由申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供,说明须包括公示范围、公示内容、推荐情况、公示时间、公示结果等。
2.推荐报告。市(地)人社局、中省直部门(单位)出具推荐报告,列明申报人员数量、人员名单、公示情况,具有明确的推荐意见。
3.中直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由相应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二)申报人员呈报的材料
主卷材料(A卷,单独档案袋)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平台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一式两份)。要求填写完整、准确、规范,逐级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由申报人员本人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栏内签字确认。
2.以“边境”条件申报的人员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能够认定单位所处地域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在评审表右上方注明“边境”字样。以“组团式援边”条件申报的人员须提交参加援边工作时间、周期、工作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在评审表右上方注明“组团援边”字样。
3.《拟评职称信息确认单》(平台打印,须由本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4.学历学位证书,对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学信网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取得党校学历的,须提交连续的学历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港澳地区、国外院校毕业的人员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事业单位人员提交本人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及本年度《工资晋升审批表》;企业或社会组织人员提交近5年的《劳动合同书》;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提交《流动人员审查表》(附件1)(一式一份)。
6.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提交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正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提交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现任职称为同级改职取得的,须将改职前的《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并报送。
7.同级改职人员须提交《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附件2,一式一份),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8.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提交有效期内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粘贴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
9.申报材料目录表(模板在“黑龙江省会计网-下载中心”下载),粘贴在申报材料档案袋正面。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部分材料可由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印鉴。
副卷材料(B卷,单独档案袋)
1.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其中,正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应提供完成以前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03号会计服务大厅二楼打印)。
2.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任现职以来会计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
3.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5份,A4纸正反面打印,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包括:基本情况、专业理论知识、主要工作经历与能力、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