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19年改)
甲公司为一家以复合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业的集团企业,于201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初,甲公司决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优化,并就此制定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体系优化实施方案。该方案部分要点如下:
强化自我评价。授权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年度自我评价工作,评价范围包括集团总部(及分公司)、子公司,不包括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只对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层审批并由董事会最终审定后对外披露。
要求:根据资料判断上述做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请指出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内部控制评价只对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理由:内部控制评价是评价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案例分析】(2015年改)
甲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接受委托对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实施审计,并于2015年4月对上述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有关资料如下:
(1)A公司。A公司于2014年3月通过并购实现对A1公司的全资控股,交易前A公司与A1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对A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A公司未将A1公司纳入2014年度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范围。
(2)C公司。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对C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下列事项:①C公司自2014年初陆续发生多起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C公司于2014年12月底制定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将其纳入《C公司内部控制手册》;②C公司限制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对某类重要资产内部控制流程的测试,且未提出正当理由。甲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D公司。D公司为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对D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D公司策略交易系统的某模块存在重大技术设计缺陷,但该重大缺陷不影响D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A公司未将A1公司纳入2014年度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范围的做法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
(2)根据资料(2),说明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理由。
(3)根据资料(3),针对D公司策略交易系统某模块存在的重大技术设计缺陷,说明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A公司未将A1公司纳入2014年度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范围的做法不恰当。
理由:不符合全面性原则的要求。
[或:内部控制应当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理由为: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没有经过充足的运行时间,其运行有效性有待测试;甲会计师事务所对重要资产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范围受限。
(3)甲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D公司策略交易系统某模块存在的重大技术设计缺陷作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审计报告中通过增加描述段的方式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