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机构):
现就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评审对象
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号)或《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我省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和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二、具体要求
(一)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的人员,履职年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参评。
(二)申报评审、认定应报送的材料与要求详见附件。在每份申报材料的右上角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单位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的右上角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并加注“与原件核对相符”。《评审表》按附件中第二点的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
(三)以前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再次参评的,应补充提交新的业绩成果、案例、论文等申报材料。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于2023年7月7日至7月17日(全天24小时)期间注册登录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系统填写申报内容(2023年7月18日系统停止申报注册)。已注册成功的人员,在系统停止注册后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前可修改申报信息。
(二)申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对学历、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案例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应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在《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公示结果,并在“基层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单位或职改办公章。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审核,由其在《评审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职改办不予受理。
(四)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1.将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2.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申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开展考核,考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交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并按规定程序由省人社厅发放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经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考核通过的未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相关岗位的人员,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批复认定其具备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水平。
四、材料报送的时间及地点
(一)各设区市财政、人社部门材料受理时间自行确定,并于2023年8月11日前将本地区申报人员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财政厅。
(二)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应于2023年8月8日至8月11日(公休日除外)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三)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申报人员请于2023年8月1日至8月4日期间提前拨打电话预约材料受理审核时间(联系电话:0591-87097131),并按预约时间将材料送达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1楼1105室。
五、答辩要求
为了考察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参加答辩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信息公告与查询
(一)评审通过名单公示、资格证书领取、材料退档等有关通知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号)、《福建省财政厅 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等相关文件可在“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http://czt.fujian.gov.cn/)——专题专栏——福建会计——最新动态”中查询。
(二)咨询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0591-87097131;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91-87857057。
附件:2023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认定申报材料与报送要求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2023 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认定
申报材料与报送要求
申报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进入“福建省
财政厅政务公开网(http://czt.fujian.gov.cn/)——专
题专栏——福建会计”网页下端的“高级会计师评审系统”
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
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厦门市会计
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规定,申报人员应在福建省会计
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或厦门市会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内完成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申报人员在“高级会计师评审系统”注
册报名时年度应选择“2023 年”
,申报类型应选择“正高级
会计师”。
一、委托评审函 1 份
省属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省直有
关厅、局,企业职改办出具的正高级会计师委托评审函 1 份。
地市申报人员应提供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事部门
职改办出具的正高级会计师委托评审函 1 份。
中直、部属和外省驻闽单位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正高级
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的,须经其具有人事管理权
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二、空岗证明 1 份
根据省政府有关高等院校、省属公立医院、省属科研机
构、中小学、中职校(含技校)“评聘合一”的规定,参加
评审的我省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相关空岗证明 1
份。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
表》)一式 4 份(双面打印,复印件无效)
《评审表》在高级会计师评审系统内填写,导出排版后
可直接打印。
(一)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
发〔2021〕1 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
正式上报之前,应将申报者的《评审表》《申报正高级会计
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 5 个工作日
以上(含 5 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
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
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在《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
见”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条件,同意推荐”。
(二)“基层单位意见”栏,本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单
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呈报单位意见”栏,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
职改办或行业主管厅局、企业职改办签注意见后,由各职改
办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四)《评审表》封面盖本单位公章或职改办公章,整
册加盖骑缝章。
(五)《评审表》用胶水在左侧面粘贴成册,不能用订
书钉装订,以便归档管理。
四、《单位推荐意见》一式 20 份
单位推荐意见要求字数在 1500 字以上,须由单位人事
部门对申报人的业务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主要业绩成果等
情况作出评价。
五、《单位简介》一式 20 份
(一)申报单位情况简介。申报人员必须使用本人劳动
关系所在公司(单位)经过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相
关数据资料。
(二)在“单位人员组织架构”项中列示单位组织架构
情况,内容如下:1.本人所在单位层级:大型(或中型、小
型)企业本级、大型(或中型)企业一级子公司、大型(或
中型)企业二级子公司、大型(或中型)企业三级子公司、
大型(或中型)企业分公司,按所在单位实际层级选择 1 项;
2.本人所在管理职务层级,例如:会计→主办会计→财务部
副经理(本人)→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或副总经理→总经
理→董事长。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增加说明本所注
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总人数。
六、《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以
下简称《个人情况表》)一式 20 份
《个人情况表》在高级会计师评审系统内填写,导出排
版后可直接打印。
(一)破格申报人员应注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条目。
(二)“履行职责情况”栏,填报受聘高级会计师资格
前后履行职责情况,字数要求 2000 字以上,重点突出专业
理论、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
(三)“专业获奖”栏,填列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人
事部门共同颁发的奖项。除此外的获奖,列在“非专业获奖”。
上述第四到第六项申报材料(《单位推荐意见》《单位简
介》和《个人情况表》)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每册加盖骑
缝章,一式 20 份。
七、研究成果
(一)参评人员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 号)有关规定报名参
加评审的,应对照附件 2《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
格评价条件》第九条要求,提供相应研究成果。
参评人员根据原评审办法有关规定报名参加评审的,应
对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
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
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 号)第二条要求,提供相
应研究成果。
(二)对参加评审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实行“文献复制
检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文献复制比率最高线,高于最高
线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论文或著作的发表期限和课题的结项时间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四)选定 1 篇论文作为代表作的,提供刊物原件 1 份,
复印件(含封面、目录和正文)20 份。以专著为代表作的,
除原件 1 份外,要求提供内容简介(500 字左右)和专著中
的重要观点(特别是有创新的观点)及所在章节页复印件 20
份。以课题为代表作的,提供课题结题报告书、鉴定书、结
题证书等一式 20 份。
(五)代表作以外的其他论文、著作、课题,提供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六)所有报送论文认证的复印件 1 份。提供在中国知
网(http://www.cnki.net/)上查询到的论文结果的复印件
(《福建财会研究》和《福建财政》除外)。查询结果必须包
括题名、作者、来源出处、发表时间等内容,打印后分别附
在论文复印件的后面。
八、财会案例(或调研报告)一式 20 份
参评人员应提交 1 篇独立撰写的财会案例或财会工作调
研报告。对案例、调研报告实行“文献复制检测”,由评审
委员会确定文献复制比率最高线,高于最高线的实行一票否
决。
(一)财会案例应结合本职工作实际的某项业务或事项,
要求有背景、主题、过程、结果、分析和本人发挥作用以及
启示借鉴,字数在 5000 字以上。
(二)财会工作调研报告应结合本职工作实际的某项业
务、事项或问题,要求有背景、有情况、有分析、有针对性
的意见或建议和本人发挥的作用以及报告供单位或领导参
考情况,字数在 5000 字以上。
九、2018-2022 年度《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
1 份
十、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十一、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1 份
提供专科及以上所有学历的证明材料。2002 年后在国内
取得并可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的学历
可只提供证书号,无需提供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在国外取得
的学历、学位应提供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证明。
十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 份
十三、高级会计师聘用证明复印件 1 份
参评人员应提供受聘高级会计师后近 5 个年度以上的聘
任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事业单位受聘证明,在现岗位工作一
年以上,且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累计满 5 年。
十四、担任现职务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1 份
任职时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十五、2018-2022 年度的会计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1 份
十六、取得高级会计师后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1 份
十七、业绩佐证材料 1 份
参评人员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 号)有关规定报名参加评审
的,应对照附件 2《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条件》的业绩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参评人员根据原评审办法有关规定报名参加评审的,应
对照《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
行)》(闽财会〔2012〕30 号)的业绩成果要求,提供相应证
明材料。
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与《评审表》《个人情况表》
中有关内容相一致。
十八、2022 年审计报告(简表)复印件 1 份
提供外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复印件。未进行外部审计的单位不提供。
十九、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 份
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在评审申报系统中填列并导出
打印,按要求签章。
二十、评审材料光盘 1 份
(一)光盘刻录要求:所有刻录在光盘上的内容必须与
网页填报、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如有不符责任自
负。
(二)光盘刻录内容:建立一个以申报人姓名命名的文
件夹,文件夹内应包括:所有申报论文、著作、课题(指定
为代表作的应在电子版文件名中标明;有著作的应提供著作
主要观点及提要;参加认定人员不需提供)、财会案例或财
会工作调研报告(参加认定人员不需提供)、《个人情况表》
《评审表》《单位推荐意见》《单位简介》等电子文档(doc
格式)各 1 份,个人近期证件照电子文档(jpg 格式)1 份。
(三)各项目文件名的要求:以“地区+姓名+项目名称”
做为文件名(例如:省直张三论文代表作、省直张三评审表、
厦门张三个人情况表等)。
(四)电子文档相片应与网页版申报系统上传相片一致。
二十一、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入学通知书、毕业
证书复印件和已取得会计职称证书复印件 1 份
参加认定人员应提供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全国
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或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入
学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已取得的会计职称证书
复印件。
二十二、材料相关要求
(一)参加评审人员应按要求提供第一到第二十项材料,
并按顺序叠放。每份材料不要另行加装封面,不要将所有材
料合订成册。
(二)参加认定人员应按要求提供第一、三、四、五、
六、九、十、十一、十四、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项材
料,并按顺序叠放。每份材料不要另行加装封面,不要将所
有材料合订成册。
(三)为了保证资料不遗失,务必使用大号、可用细绳
缠绕封口的牢固的牛皮纸文件袋,不受理其他非牛皮纸文件
袋包装的材料。材料袋上应详细注明申报人的姓名、单位、
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单位职改办电话。原件必须单独装
袋,提交给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由本人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