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财政部日前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发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对于其中的一些新概念、新规定,业界存有不同程度的疑惑。对此,本报特推出“实践视角下的需求管理办法”专题,将相关问题加以梳理,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新概念1:需求调查
出处:《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探讨:此前,政府采购领域有“市场调查”等有关概念,《办法》这次提出了“需求调查”这一新概念,其在《办法》中共出现9次。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求调查的内容包括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调查方式包括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
★新概念2:成本补偿
出处:《办法》第十九条:“……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探讨:对于“成本补偿”这一概念,记者在工商管理等领域看到过,但在政府采购领域,还是首次出现。该概念在《办法》中共出现2次。
★新概念3:全生命周期成本
出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探讨:对于“全生命周期成本”,记者在其他领域见过,其在政府采购领域还是首次出现。该概念在《办法》中亦出现2次。
★新规定1:采购需求有了明确定义
出处:《办法》第六条。
探讨:采购需求的概念与采购实践相伴同行,但其具体含义却从未得到过官方解释。此次出台的《办法》则将采购需求定义明朗化,即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新规定2:采购实施计划包括合同订立与管理阶段
出处:《办法》第十二条。
探讨:在政府采购领域,采购实施计划并非一个陌生的概念,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中都曾出现过,但却只有“名字”,没有“内核”。《办法》第十条对采购实施计划一词进行了释义,即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新规定3: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有了数量要求
出处:《办法》第十八条。
探讨:关于业绩能否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以及要求供应商提供多少业绩情况才合理的问题,业界一直存有争议,而《办法》第十八条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新规定4:要考虑兼容性要求
出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探讨:记者在平时的采访中了解到,像电子信息系统项目、需要续期的项目等,常常涉及兼容性的问题。比如,某预算单位一期采购某电子信息系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结果A公司中标。二期采购中,为了系统兼容,该预算单位仍然想选择A公司,但又不能指定,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结果B公司中标,但B公司的接口却不能与此前A公司的接口相适应,导致采购结果堪忧。记者发现,《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此次就强调道,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这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或将有所帮助。
★新规定5:方案可列为评审因素
出处:《办法》第二十一条。
探讨:采购实践中,尤其是在很多服务类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常常将方案列为评审因素,对此,业界争论不断。但此次出台的《办法》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即,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新规定6:采购人需进行风险控制与管理
出处:《办法》第四章的标题为“风险控制”,《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探讨:此前,政府采购一直强调采购人要建立内控制度,而此次出台的《办法》提出,采购人还要针对需求加强风险管理。据了解,以金融领域为例,相关企业一般都设有风险控制或者风险管理部门。
★新规定7:采购人需建立审查工作机制
出处:《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并将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的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探讨:此前,政府采购提出的是针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办法》则提出了针对采购需求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