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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几年来美国资本市场曝出的一系列丑闻,尤其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警示我们:股份制不应是我国企业改革的唯一形式或最佳形式。在一些行业,如证券期货等金融中介行业以及会计师、律师等行业,合伙制或许是比股份制更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尤其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也难以完全到位,市场主体尤其是中介机构的内在自我约束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合伙制比起股份制,这种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强有力得多。因此,应大力倡导甚至在某些行业强制要求企业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