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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启动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07-04-04 点击数:212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华网深圳4月4日电(李怀今)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市国税局近日在有关媒体以及其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发布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通告指出,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 ...
新华网深圳4月4日电(李怀今)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市国税局近日在有关媒体以及其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发布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通告指出,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今年5月31日。 据《深圳商报》报道,此次汇算清缴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先行登陆市国税局网站,下载汇算清缴申报软件,自行计算和调整2006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所得税确定2006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通过市国税局网站网上申报大厅传输有关企业所得税数据,并结清所得税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于今年6月30日前携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就近选择市国税局所属任何一个区、分局征收前台办理资料报送等相关申报确认事宜。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今年5月31日前向市国税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6月30日前向市国税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汇总申报证明。 通告指出,纳税人如有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报送汇算清缴有关资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汇算清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通过此项工作,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申报质量。他提醒相关纳税人,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国税123661咨询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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