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评审范围为国管局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同时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在京企业(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部门)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
高评委不接受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二)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申报人持有2016年至2018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且为主要起草人。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10年。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办职〔1993〕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1993年5月25日后各地、各单位(含部队、武警)自行进行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资格评审评定的中级职称一律无效,不得以此计算资历年限。
(三)全国、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仍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可以申报评审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四)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其中对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经历不做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