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废止地方性会计法规
发布时间:2007-03-28 点击数:207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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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近年来,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实,会计基础作薄弱等问题,一些省市相继颁布了关于会计工作的法规,虽然名称不一,但大部由各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会计法规。笔者建议,在新《会计法》颁布实施之后,应对地方性会计法规予以废止。其理由是:
第一,地 ...
近年来,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实,会计基础作薄弱等问题,一些省市相继颁布了关于会计工作的法规,虽然名称不一,但大部由各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会计法规。笔者建议,在新《会计法》颁布实施之后,应对地方性会计法规予以废止。其理由是:
第一,地方性会计法规林立会引起会计法规的重复与滥用。从已出台的几个省的会计法规来看,其结构、内容同1993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大致相仿,只是在个别条款上比《会计法》的表述稍加具体。尽管各省都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或本办法),但在其法规条文中很难找到针对本省实际的内容。事实上,我国大陆各省市的政治、经济体制基本相同,各地的会计工作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前会计工作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与1993年修订《会计法》时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会计业务处理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等要求越来越高。在新《会计法》面前,各省已出台的会计法规显得陈旧过时,加之其针对性、操作性较差,已失去其应有的使用价值。
第二,地方性会计法规的实践效果不佳。我们可以从有关报刊资料上了解到,已出台地方性会计法规的省市,其会计工作水平和秩序,并不见得比末出台地方性会计法规的省市好,说明这些地方制定会计法规的初衷未能实现。相反,由于多重制定会计法规,使得会计法规体系不清,既加重了会计人员的学习负担,也不利于会计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会计法规体系,迸而影响到《会计法》的贯彻落实。
第三,从法律角度看,地方性会计法规的制定不符合立法权限的规定。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范围和内容,共10项,其中第8项为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会计制度属于重要的财政制度,所以其立法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川立法法》第64条对于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也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显然,会计事务既不属于地方性事务,也不属于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因为新《会计法》的条款具体,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况且,财政部还将制定与《会计法》配套的相关法规、规章,以保证《会计法》的有效实施。可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会计法规,既无权利又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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