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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入帐价值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3-28 点击数:405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人、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损益的确认由资产的计价决定,因此,换人资产的人帐价值问题成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谈一点看 法。 一《准则》的相关 ...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人、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损益的确认由资产的计价决定,因此,换人资产的人帐价值问题成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谈一点看 法。 一《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可能产生的问题   l、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产生时间性差异,使实务操作复杂化。《准则》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人资产人帐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人资产人帐价值,并确认损失。这一规定符合稳健性原则,在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不确认收益,只确认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交易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从《准则》指南所举实例中可以知道,计税价格就是公允价值,那么,发出货物的销售额就是其公允价值。另外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人为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从税法的规定来看,企业以物易物(包括同类、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销售活动,要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而资产销售收人与其成本(即帐面价值)的差额是应当计人应税利润中计算所得税的。从《准则》的规定来看,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帐面价值时,由于不确认收益,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会产生差异。例如,A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茶杯交换B公司一批库存商品保健杯,茶杯帐面价值1000元,公允价值1200元,保健杯帐面价值900元,公允价值1200元。这一笔交易按税法规定产生收益(1200一1000)元,而按《准则》规定,保健杯入帐价值为1000元,没有收益,应税利润比税前会计利润多200元。假设第二年保健杯出售,按《准则》规定保健杯成本为1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其成本为1200元,此时应税利润比税前会计利润少200元。由于这一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能够转回,属于时间性差异。产生时间性差异,使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税务部门征税工作变得复杂,易出错。虽然时间性差异是允许存在的,但笔者认为,制度规定应倾向于尽量减少这种差异。   2、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给关联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准则》规定: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人帐价值,并确认损益。如果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人资产人帐价值,并确认损益。   这一规定指明,在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换人资产入帐价值的首选标准,这给关联企业之间利润操纵行为提供了机会。例如凡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地处少数民族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B公司为了转移利润避税,与A公司进行一项非货币性交易,以帐面价值5万元、公允价值5万元的设备交换A公司帐面价值1万元、公允价值l万元的库存商品。按《准则》规定以换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人帐价值,A公司确认4万元的收益,B公司确认4万元的损失,达到了关联企业之间操纵利润粉饰业绩的目的。   3、不同类型的非货币性交易,资产计价标准不同,便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准则》关于换人资产的计价标准因非货币性交易类型而不同。同类非货币性交易,采用帐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时除外);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刚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这样,即使同一种资产,由于交换方式不同,价值可能相差很大。例如,A公司以帐面价值4万元,公允价值5万元的设备交换B公司公允价值5万元的某种原材料,这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A公司原材料入帐价值为4万元。同时,A公司还以公允价值5万元的库存商品交换C公司公允价值5万元的同种原材料,这是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原材料入帐价值为5万元。同一种资产出现不同的计量标准,资产价值信息失真,当资产被耗用其价值转为成本费用时,成本费用信息失真。这样,不同企业之间,即使是同一企业,相关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 二、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帐价值的理由   由于《准则》申对换人资产人帐价值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会产生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于非货币性交 易,可以不分交易类型,一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人资产人帐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这样做的理由如下:   1、既达到了规范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目的,又可以简化操作。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边境易货贸易,到目前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大量资产置换、股权置换业务,非货币性交易日渐增多,企业在实务中的会计处理十分混乱。《准则》的制定,正是为了规范企业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实务操作,填补我国会计规定的一项空白。如果《准则》规定,统一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人资产的人帐价值,仍然可以起到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作用。同时,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人帐,确认了损益,便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一致,消除了这笔时间性差异,简化了相关操作。   2、减少了企业操纵利润的机会。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计价的首选标准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而不是换人资产公允价值,可以避免关联企业之间操纵利润。这是因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一般不会过分悬殊,而且确认的这笔损益对企业来说,也是真实的损益,是将末实现的资产持有损益转化为已实现资产持有损益。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虽然增加了确认收益的机会,不如以帐面价值入帐稳健,但既然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确认这一笔收益又何妨?   3、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非货币性交易,无论采用何种交换方式,均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人资产入帐价值。这样,资产计价有了统一的标准 公允价值,提高了资产价值及相关成本费用信息的真实性与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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